1、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生培养工作,保证和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具体要求是:(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和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 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位代表 ”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有献身科学的事业心、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身体健康,人格健全。(二)具有坚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功底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
2、语;具有独立从事和组织科学研究的能力,做出了获得同行专家认可的创新性成果。第三条 博士生的学制正常为 3 年,最 长不得超过 6 年,所修学分在 6 年内有效。第四条 博士生一般不准提前毕业,若申请提前毕业,在校期间必须在 CSSCI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 或相同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 10 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 2 篇须在国内权威(或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必须以江西财经大学名义发表,且署名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期刊级别的认定按科研处规定执行,下同)。第五条 博士生培养以培养其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创造性工作的能力为主。博士生除了研习必修的学位课程外,还应结合个
3、人特点,选修相关课程。课程的确定以培养方案为依据,并征得导师同意。第六条 博士生的培养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指导方式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指导小组以导师为首,由学术梯队或课题小组成员组成,成员可跨学科跨学院或从校外聘请。提倡学科交叉和理论联系实际,鼓励博士生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开阔科学视野,活跃学术思想。第七条 培养方案由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制定,培养方案包括课程和学分安排、培养目标、研究方向、思想政治和德育要求、学位课教学大纲、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要求。培养方案由导师小组提出,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 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
4、。第八条 培养计划由导师或以导师为首的指导小组和博士生共同制订。培养 计划包括课程学习、文献阅读、 实 践环境、科学研究、选题报告、学位 论文等项的要求和进度。培养计划须经导师签字,一式 4份,研究生学院、所在专业学院、 导师和博士生本人各执 1 份。培养计划应在博士生入学后 3 个月内提交,否则取消其第二学期的选课资格。培养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应在所选课程开课 2 周内填写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第九条 学校对博士生教育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研究生学院负责规划博士生教育发展规模和速度,制定管理文件,检查和评估博士生教育质量,协调各专业学院工作;负责与政府
5、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系事宜;组织博士生参加规模较大的学术及校园文化活动;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对博士生宿舍管理。各专业学院负责博士生的日常行为管理、思想教育、党支部建设和党员管理及党员发展、博士生普通奖学金的发放、勤工助学等工作。第二章 课程教学第十条 博士生的课程学习一般为 1 年,期间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课程学分。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生,还必须补修所在专业硕士生的专业学位课,补修课程不计学分。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与博士生均不得无故缺课。教师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上课时间,应至少在上课前一天向研究生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博士生某门课程缺课课时若达到该门课程总课时的 1/3,任课教师有权取消该生
6、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院和各博士点所在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检查上 课情况,并做好教学全过程的教学检查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通报抽查结果。第十三条 学位课、必修课、公共基础课的期末考试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 选修课的考核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但任课教师在考前须将考核方式和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博士生一般不得在考试期间请事假,因病请假必须持医院证明,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后,可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对擅自缺考、考试违纪者,按研究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后 1 周内,将博士生课程考试成绩报送研究生学院,方可计算教
7、学工作量。第三章 科学研究第十五条 博士生应积极参加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及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在校期间应完成一定的学术任务。具体包括:(一)博士生与导师合作研究的成果 2 项以上(含 2 项);(二)博士生作为第一主持人完成 1 项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参与 1 项由导师同主持完成的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 博士生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的学术专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内著名权威或国际权威期刊发表 1 篇与学位论文选题相关的学术论文; 2、在国内权威刊物和其它 CSSCI(或相同及以上级别)期刊各发表 1 篇与学位论文选题相关的学术论文;3、在国际正式学术期刊和 CSSCI(或相同及以
8、上级别)期刊发表3 篇与学位论文选题相关的学术论文;4、出版 1 部独立完成的学术专著,或导师为专著的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且撰写 5 万字以上。(三)在校内做一次学术报告,或在本学科研讨会上至少做 1 次主题发言,并填写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生学术活动登记表,经导师签字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四)在导师指导下,讲授不少于 8 课时的硕士生课程,或为硕士生举行 2 次以上的讲座。第四章 中期考核第十六章 中期考核在博士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学位论文开题之前,时间定于第三学期的 12 月份。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及要求(一)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学风严谨,有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有善于协作的团队精神。(二)培养
9、计划执行情况和课程考试成绩。(三)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研究生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四)阅读不少于 70 篇与选题相关的参考文献,并写出文献综述报告,就文献综述报告的内容准备不少于 30 分钟的口头陈述,回答考核小组的提问。第十八条 通过中期考核的博士生可以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未通过 中期考核者,可在半年内申请再次考核,但再次考核时间必须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对未通过中期考核者,作勒令退学处理。第五章 学位论文第十九条 博士论文的 选题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题要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预期成果有较大理论创新或技术创新。鼓励博士生选择具有一定风险性的学科前沿领域课题或对国家经济建设、
10、科技进 步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博士生一般应在第二学期确定选题。第二十条 博士生在选题、查阅文献资料和调研基础上写出开题报告。开题报 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课题的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等的分析;(二)课题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三)课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和手段、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等;(四)课题的创新之处;(五)课题的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预期成果;(六)与课题有关的研究工作已取得的成果和已具备的条件等;(七)论文工作量估计与研究经费的预算和落实情况。第二十一条 博士生写出开课报告后,由导师组确定一个开题专家小组,召开开题报告会审议其开题报告。开
11、题专家小组须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至少 3 位具有教授职称的成员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导师组确定。开题报 告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全体专家一致同意方为通过。未通过开题报告者至少应在准备 3 周以后方可重新开题,直至通 过为止。第二十二条 开题报告通过后,原 则上不得改题。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改题者, 须由博士生写出书面报告,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所在专业学院院长审批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并应按同样程序重新开题。第二十三条 在导师或指导小组指导下,博士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撰写。自开题报告之日起,博士生从事学位论文工作时间累计应不少于 1 年。第二十四条 创新性是衡量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最基本的标准之一。
1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为论文具有创造性:(一)发现有价值的新现象、新规律,提出了新的理论观点或对重要理论有新的发展;(二)在科学方法和技术上有重大创造,能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创造性地运用现有知识,解决前人未曾解决过的科技关键问题。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 经导师审阅,博士生向所在专业学院提出预答辩申请,根据博士生的研究方向和论文特点,专业学院聘请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博导、教授 35 人组成预答辩委员会,受理申请人的预答辩事宜。第二十六条 预答辩必须在初步确定的正式答辩日期 5 周以前进行。博士生在预答辩前,必须至少提前 1 周将学位论文送达预答辩委员会委员。第二十七条 预
13、答辩采用正式答辩的程序进行。指导教师须到预答辩现场详细介绍作者的研究情况,可以列席预答辩现场,但不能作为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博士生按学位论文答辩的正规程序进行答辩。预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并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第二十八条 预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通过预答辩、未通过预答辩或经修改后通过预答辩的意见。对于修改后方可通过预答辩的,预 答辩委员会应指明修改需要的时间。第二十九条 通过预答辩者,持预答辩决议向专业学院和研究生学院提出正式答辩申请。未通过预答辩者,需要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并重新申请预答辩。修改后方可
14、通过预答辩者,需要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在修改期满并经预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提出正式答辩申请。第三十条 预答辩涉及的费用由导师承担。若发生再次预答辩,其费用由博士生本人承担。第三十一条 论文通过预答辩后,博士生必须及时提交包括预答辩决议在内的相关材料,办理论文评阅与论文答辩的申请手续,未按规定时限提交的学位论文一律不予送审。第三十二条 论文送审前,博士生 应完成科研成果的登记工作。导师应审核博士生的科研成果并在登记表上签字。研究生学院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完成了科研学分后,方予受理论文送审申请。 “论文用稿通知”等非正式依据可暂时用于这一阶段的科研成果登记,但提交给
15、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的成果,必须是正式发表、出版或结项的成果。第三十三条 论文评阅实行“ 双盲”制,论文送审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各博士点应建立论文评阅专家库,向研究生学院提供并定期更新论文评阅专家名单。每篇论文的评阅人不少于 5 人,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少于 2 人。评阅意 见采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论文实行评阅专家一票否决制,即论文被任何一位评阅人评为不合格,则论文作者必须重新修改论文,至少推迟半年方可重新申请论文送审,并承担后续发生的评阅费用。第三十四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专业学院确定,由 5 至 7 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
16、中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以外的专家 23 人,且应有科研单位的专家参加,博士生导师人数应不少于 4 人,答 辩委员会主席应是博士生导师。论文评阅人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超过 2 人。论文答辩采取导师回避制。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 1 人。第三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专业除外)。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表决结果记入答辩委员会会议记录。答辩委员会对未通过的论文( 包括未通过论文答辩和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应就是否同意在一年内加以修改,重新答 辩一次做出明确决议,并需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17、。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在修改论文后重新组织答辩。第三十六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具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以上职称,秘书负责 的具体事项有:在答辩前领取有关答辩材料并检查填写情况是否正确完整;综合论文评阅人的评审意见并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论文答辩时,对答辩委员质疑的问题及答辩人的回答情况做简明准确的记录,会后整理在决议书的“答辩记录” 一栏;答辩结束后,将有关材料(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书、决议书、表决票、学位论文等)整理好交专业学院研究生秘书审核。第三十七条 已通过论文答辩的博士生应汇总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对学位
18、论文提出的意见,认真修改论文。论文经导师审核并签署“本论文已汇总专 家意 见并进行了修改与完善 ”字样后,研究生学院方予归档并安排后续学位审核程序。第三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相关费用按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 学位授予第三十九条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西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第四十条 学位授予审核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情况;(二)课程学分完成情况;(三)科研任务完成情况(论文、专著必须已正式发表或出版;课题必须已结项);(四)论文是否通过答辩。第四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 2
19、次会议,分别在元月 5 日左右和 6 月 25 日左右举行。博士生及博士点相关责任人应在会议召开 1 周前备齐学位申请的所有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学院学位科。如未能及时提供必备材料,相关学位申请工作自动延期至下一次学位委员会会议。第七章 学籍管理第四十二条 录取到本校的博士生应持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研究生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附有相关证明,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经请假或超假期 2 周不报到者,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研究生学院院长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四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博士生须按学校规定
20、报到日期到研究生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在办理注册手续时须交清应缴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等),否则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开学后 1 个月内未能注册者,作勒令退学处理。第四十四条 各专业学院对博士生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和活动进行检查。学生违反有关规定由各专业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博士生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 1 个月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第四十五条 博士生必须休学时,由本人申请,专业学院签署意见, 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博士生复学程序与休学程序相同。第四十六条 各专业学院必须建立博士生学习档案。博士生人事档案由研究生学院学生档案室管理。第四十七条 对品学兼优、表 现突出的学生,依据江西财经大学优秀博士生奖励条例,由其所在专业学院提出表扬和奖励意见,报研究生学院核准。第四十八条 博士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由其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 研究生学院审核,送交学校审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2005 级博士生开始执行。其中关于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的规定适用于 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申请学位的各年级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