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焦作大学科研成果登记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科研成果登记工作,促进科研工作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指署名单位为焦作大学的科研成果。 第二章 成果登记程序第三条 成果登记以院(部)为单位进行。 各院(部)科研秘书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的收集、整理登记、汇总工作。 第四条 各类科研成果必须使用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 (焦作大学主页/公共信息/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进行登记。 第五条 各院(部)对本单位的云服务平台数据审核完毕后,对成果证书原件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成果统计表(EXCEL 统计表从云服务平台中直接导出,纸质文
2、档一份,纸质文档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进行审验。第六条 我校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研成果,由排名最靠前的人办理登记程序,并将所有参加人登记在成员信息里。第七条 我校教职工完成的科研成果每年登记一次,于当年 12月 10 日前,以院(部)为单位向科研处上报成果登记汇总数据。第八条 科研成果因客观原因未在当年 12 月 10 日前登记的,须在下一年的 3 月 31 日前补登完毕,补登的科研成果必须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院(部)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批,然后在科研处办理登记。第三章 科研成果登记范围第九条 科研成果的类型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获奖成果
3、、专利成果、咨询报告等。 (一)论文:在正规期刊发表的文章(不包括增刊、专刊等)和在报纸上发表的理论文章。(二)著作:著、编著、译著和教材。著作必须是已公开出版发行,且具有正规书号。不含论文集、习题集、考试指导等一般通俗性、普及性、知识性出版物。(三)科研项目(含经费):我校教师主持或参与完成的各类纵向、横向项目和通过省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四)获奖成果:我校教师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五)专利:国家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六)咨询报告:未公开出版或者发表,被党政机关或社会团体采纳的学术成果,包括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和立法建议等。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
4、者,不予受理登记。(一)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二)登记材料不齐全的。(三)未署名焦作大学的。(四)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成果登记范围的。第四章 其 他第十一条 成果登记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反对弄虚作假行为。若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登记,学校将及时撤消该成果登记,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二条 科研处是我校科研成果登记的管理部门,凡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提交到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和裁定。 第十三条 未办理登记的科研成果,在晋升职称、科研工作量计算和申报评奖时,科研处不予以认定。第十四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焦作大学以往有关成果登记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