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1金山区 2017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海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共金山区委办公室、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金委办发 201514 号)及金山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实施细则,金委办发2015106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文件 规定,结合市、区两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2、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街镇(工业区)、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相关履约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分为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和基础工作考核双百分制,分别按 55%和 45%的权重计分。其中:事故控制指标考核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基础工作考核主要考核组织保证、责任落实、监督检查、宣教培训、应急管理、事故处理等情况。- 2 -第四条 区委区政府与各街镇(工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街镇(工业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须按照责任目标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
3、指标都在可控范围内。第五条 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单位如有明确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承担 80%责任,所在街镇(工业区)承担 20%责任。第六条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履约单位每半年须作出书面履职报告,分别于 7 月 5 日和次年 1 月 5 日前报区安委办。由区安委办组成考核组,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按照考核细则(见附件)进行督查考核。第七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分类考核,并设定考核系数。考核结果由区安委办报区考核办作为各单位党政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之一。第八条 条线不重复考核,条线考核和综合考核不重复扣分,取最高值。第九条 对在考核中发现的具有“一票否决”制度规定的情形的单位,严格按照 “一票否决”制度执行。第十条 以上考核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