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頁,共 2 頁靜宜大學觀光事業學系英文會考檢定辦法95.09.28 95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95.03.24 94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臨時系課程委員會修訂95.03.09 94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課程委員會修訂第一條 爲提升本系學生英文能力,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本系學生須符合本辦法之規定方可畢業。第三條 實施方式:1. 每學期舉辦四次;以四次平均 60 分(含)以上為及格。2. 畢業前須至少取得六學期及格。3. 會考日期及考試範圍於每學期初公告於本系公布欄及網頁。4. 缺考符合學校請假程序者,得補考一次補考日期另行公告。補考成 績計算方式依本校學生考試請假及補考
2、辦法辦理。第四條 替代方案:1. 本系學生入學後均須參加英文會考,三年級上學期始得提出申請。2. 申請者視同放棄參加英文會考;但可繼續參加校外語言能力檢定考試,。3. 替代項目及檢定標準:請見附表。4. 申請期間:三年級上學期開學第一週至加退選截止日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5. 申請替代之英文課程,不得重複修習,其學分數不列入最低畢業學分數之計算,亦不列入雙主修及輔系選修學分計算。申請本案獲准前選修之英文課程,不予追溯。6. 申請本方案者得依本校校際選課規定申請跨校修課。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課程委員會通過,經系務會議確認,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附表:替代項目及檢定標準替代項目 認可標準校內英語課程各系之專業英文課程(不含本系)進階英語系列課程英文系輔系雙修班課程TOEFL 173 分(含) 以上TOEIC 590 分(含) 以上IELTS 5 分(含 )以上全民英檢 中高級複試通過日語檢定 三級第 2 頁,共 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