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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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2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发挥创建工作促进城乡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新颁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建城2016 235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包括浙江省生态园林城市、浙江省园林城市和浙江省园林城镇。市、县可申报浙江省生态园林城市、浙江省园林城市。建制镇(不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可申报浙江省园林城镇。各设区市每年申报的园林城镇原则上不超过 2 个,获得“浙江省生 态园林城市 ”、“国家园林城市” 和“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2、的设区市视实效可适当增加。第三条 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每年开展一次,当年申报,次年评审。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2第二章 申报第六条 申报城市(县、镇)应具备以下条件:已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且创建工作方案及年度实施情况已报省建设厅备案。申报浙江省生态园林城市,需获得浙江省园林城市称号 1 年以上,同时对照浙江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并基本具备各项主要条件。申报浙江省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级以上标准(含级);同时对

3、照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并基本具备各项主要条件。申报浙江省园林城镇,需对照浙江省园林城镇标准组织自检并基本具备各项主要条件。第七条 申报市(县)人民政府于申报年的 6 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报创建申请,同时抄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市(县)进行实地查看和指导,基本具备条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评审年的 6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考评的请示,同时抄送省建设厅。第八条 申报镇人民政府于申报年的 6 月底前直接向省建设厅提交申报创建申请,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建设厅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镇进行实地查看和指导,

4、并将查看指导情况报省建设3厅。申报镇根据专家指导意见进行整改、完善和提升,基本具备条件后,由镇人民政府在评审年的 6 月底前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考评的请示,同时抄送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申报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附表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以备实地指导和考评时查看。申报镇所在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地考评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形成书面考评报告,并连同申报材料(详见附表)于评审年 9 月底前报省建设厅。第三章 评审第十条 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省建设厅负责组建省级专家委员会,开展“浙江省生态园林城市” 、“浙江省园林城市”相关评审工作。设区市城

5、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市级专家委员会,开展“浙江省园林城镇” 相关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生态、环保、节能、住房保障等相关领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评审程序包括材料审查、达标审核、实地考查、综合评审、结果公示和结果通报。第十二条 材料审查的重点是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4合理性。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城市(县、镇),省建设厅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第十三条 达标审核主要针对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中的否决项指标。凡存在否决项指标不达标的城市(县、镇),一律不再进行后续评审程序。第十四条 实地考查主要通过台账资料查阅、现场踏察和座谈

6、交流,对经达标审核合格的申报城市(县、镇)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考查。实地考查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主要针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申报市(县)的实地考查由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的批转要求,组织专家组具体实施。被考查市(县)应在考查组抵达前至少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实地考查结束后,专家组将经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评意见提交省建设厅。申报镇的实地考查由省建设厅委托当地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第十五条 综合评审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核查实地考评意见、申报材料、相关指标和工作完成情况等,对申报城市(县、镇

7、)形成综合评审意见。5第十六条 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县、镇),在省建设厅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 10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的举报信息由省建设厅调查核实。对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申报城市(县、镇),省建设厅将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第十七条 对公示无异议及被举报情况经核查不实的市(县),省建设厅将申报市(县)综合评审情况上报省政府批准。对公示无异议及被举报情况经核查不实的镇,省建设厅将通报申报镇为“ 浙江省园林城 镇” ,同时将其列 为国家园林城镇申报预备库。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 已获省级园林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每 2 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由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

8、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建设厅备案。第十九条 省级复查每 3 年开展一次,期间可根据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组织抽查或专项督查。复查、抽查或专项督查合格的,保留相应称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第二十条 已获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镇)的应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信息管理体系,逐步实现省、市、县、镇信息管理一体化。相关信息应及时更新、逐级上报、实时共享。附表: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6附表 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类别 提交时间 资 料 提 要浙江省生态园林城市第一次:实地查看和指导;第二次:实地考查。(一)纸质资料(一式两份)1.城市(县城)基本概况,主要包括:自然经济社会情况、地域风貌

9、特色、城市(县城)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和生态环境状况、园林绿化行业现状及主要指标等(3000 字以内) ;2.城市(县城)创建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对照浙江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达标自评表、两年以上(含申报年)创建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和创建宣传、社会发动情况及创建的特色亮点、典型案例等;3.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及执行情况,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生态修复、黑臭水体治理以及等情况;4.城市(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及实施情况,包括:绿线管理、绿线公示、各类绿地统计表(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的位置、面积、绿线编号和坐标、竣工时间)等;5.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和人口统计说明(附建成区范围及

10、主要绿地分布现状图,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图) ;6.对照浙江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达标自评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统计、证明等资料。(二) 创建工作技术报告(一式两份)时长不超过 12 分钟。浙江省园林城市第一次:实地查看和指导;第二次:实地考查。(一)纸质资料(一式两份)1.城市(县城)基本概况,主要包括:自然经济社会情况、地域风貌特色、城市(县城)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园林绿化行业现状及主要指标等(3000 字以内) ;2.城市(县城)创建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对照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达标自评表、两年以上(含申报年)创建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和创建宣传、社会发动情况及创建的特色亮点、典型案例等;3.城

11、市(县城)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及实施情况,主要包括:绿线管理、绿线公示、各类绿地汇总统计表(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的位置、面积、绿线编号和坐标、竣工时间)等;4.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和人口统计说明(附建成区范围及主要绿地分布现状图,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图) ;5.对照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达标自评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统计、证明等资料。(二) 创建工作技术报告(一式两份)时长不超过 12 分钟。7类别 提交时间 资 料 提 要浙江省园林城镇第一次:实地查看和指导;第二次:实地考查。(一)纸质资料(一式两份)1.城镇基本概况、主要包括:自然经济社会情况、地域风貌特色、城镇基

12、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园林绿化行业现状及主要指标等(2000 字以内) ;2.城镇创建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城镇对照浙江省园林城镇标准达标自评表、两年以上(含申报年)创建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和创建宣传、社会发动情况及创建的特色亮点等;3.城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及实施情况,各类绿地统计一览表(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的位置、面积、竣工时间等) ;4.镇建成区范围和人口统计说明(附建成区范围图及主要绿地分布现状图,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图) ;5.对照浙江省园林城镇标准逐项达标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统计资料、证明材料等。(二) 创建工作技术报告(一式两份)时长不超过 10 分钟。

13、备注:1.纸质材料作为材料审查、实地考查、综合评审等环节的重要依据,要求真实、全面、完整、规范,要充分展示创建过程及创建成效,要着力体现市(县) 、镇创建工作的特色和亮点,既要内容完整,又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2.创建工作技术报告(高清音像片)仅用于综合评审,以未到过现场也可客观了解城市(县、镇)整体园林绿化风貌为出发点,制作讲究朴素,突出“技术报告”的本质,对照遥感或普通地图逐项展示主要公园绿地、道路绿化、滨水绿化、立体绿化等现状,全面、真实、客观地展示城市(县) 、镇风貌,避免做成广告片、风光片。3.资料中的数据一律以浙江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为准;其余申报资料中的数据以经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过的最新统计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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