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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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经济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的考勤管理,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更好地适应学院运行模式,提升工作效率,建设“以人为本”的管理内涵,结合学院教职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经济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济学院所有在册教职工。第三条 学院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如下:上午:08:00-11:30下午:13:00-16:30冬夏作息时间安排均以学校发布的通知为准。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安排的,应报院务办公室会议批准。第二章 考勤管理第四条 月度考勤时间,为当月工作日首日至当月工作日尾日。第五条 行政办公人

2、员考勤,在保证完成各自负责工作事务的基础上,采用“自觉按时在岗、离岗主动申报、科室主任负责、主管领导审核”方式进行。正常工作日期间,行政工作人员每天应准时到岗,按时离岗。各科室设经济学院行政工作人员离岗登记表,正常工作日期间如有下列情况须主动申报登记:1. 上午 8:30 之前不能到岗;2. 下午 16:00 之前提前离岗;经济学院行政工作人员离岗登记表由各科室主任负责管理,各科室主任做为考勤员应如实记录本科室行政工作人员考勤情况。至当月考勤截止日,各考勤员应将经济学院行政工作人员离岗登记表报呈各科室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留存学院备查。第六条 行政工作人员离岗必须本人亲自申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亲

3、自申报必须及时报请各科室主任或主管院领导,经同意后于到岗第一时间进行补签。学院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请人或替人代签及有其它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经发现,每次分别扣发相关当事人当月奖金的 10%;累计 2 次弄虚作假的,由当事人主管领导给予警告;累计 3 次的,学院予以通报批评;5 次以上的报学院予以处分并依照规定按比例扣发当事人学期奖金及工资。行政办公人员因公务外出不在办公室的,需向办公室行政助管人员布置好相关工作并由其告知前来办事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严禁出现科室无人值岗的现象。学院不定期召开的全院教职工大会,接到通知后,要求全院教职工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如不参加每次从奖酬金中扣发 100 元(特殊情

4、况除外)。每学期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大会的,考核晋级不合格。第七条 行政办公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申报离岗情况,且事后又不及时补办缺勤或请假手续的,视具体情况分别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第八条 无特殊情况、又不能及时提供员工缺勤有效证明,考勤员擅自更改出勤记录的,每次扣发学期奖金的 10%,并由学院院务办公会讨论通过给予书面警告。考勤员经书面警告后,再次擅自更改本单位员工出勤记录的,扣发全年奖金,屡教不改者予以解聘。第九条 主管的行政副院长应对所属各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考勤报表失实,除对考勤员依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处理之外,还要扣发当事人当月工资的 10%。第十条 学院主管本

5、科生副书记、研究生副书记、行政副院长和各部门行政助管人员参照第四条至第九条进行管理。其中副书记、副院长由学院党委书记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行政助管人员由各部门聘用主管负责监督管理。第三章 考勤内容一、出差第十一条 教职工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结束,应及时办理相关的销差手续,作为考勤依据。教职工出差,因时间紧急不能按规定办理出差申请、审批手续的,出差结束后应及时予以补办。第十二条 教职工出差,因工作原因预料可能超过预计时间的,应提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出差审批人员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工作原因,致使当日下班或次日上班不能按时到岗的,应提前办理好公出

6、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公出手续的,视具体情况分别按早退、迟到或旷工处理。二、病假第十四条 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相关请病假手续,经批准后可作病假处理。治疗时间在 2 天以上的,应当提供校级以上医院证明材料。病假期间未能完成本职工作的人员,经院务会讨论研究决定酌情扣发当月奖金和工资。三、事假第十五条 事假以 0.5 天为单位,不足 0.5 天按 0.5 天计算。如遇极特殊情况,经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核并报请院长批准,可不计入事假范畴。第十六条 月度考勤期间,除国家规定法定假期以外,教职工事假累计 3 天以上 5 天以下,扣发当月奖金的 30%;累计 5 天及以上

7、10 天以下,扣发当月奖金 50%;累计 10 天以上,全额扣发当月奖金。四、迟到早退第十七条 月度考勤期间,教职工迟到或早退 3 次以上 5 次以下,扣发当月奖金的 10%;累计 5 次及以上 10 次以下,扣发当月奖金 50%;累计 10 次以上,全额扣发当月奖金,并由学院院务办公会讨论给予书面警告。对因迟到或早退原因,年度内受到 2 次书面警告的,列为考核晋级结果不合格。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拒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迟到或早退的,经主管院长核准后,可按正常出勤处理。五、旷 工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旷工论处:1、正常工作日,教职工当日离岗未按要求进行主动申报、且事后又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的;

8、2、无故缺勤,事后又不及时补办请休假等手续的;3、出差擅自逾期不归,或请休假期满无故超假的;4、出差延期或请休假申请虽获批准,经查属蓄意捏造事实的;5、不服从工作调动安排,逾期仍未到岗报到的;6、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旷工以 0.5 天为单位计算。月度考勤期间,教职工每旷工 1 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的 50%,月度考勤旷工累计 7 天以上的,扣发全年的绩效津贴。六、加班与法定节假日值班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度,教职工在履行正常岗位职能范围内加班的,原则上不再另发加班工资。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春节、国庆节、劳动节和元旦等法定假期安排教职工值班的,值班补贴按教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 300%

9、计发;假期其他时间安排值班的,值班补贴按教职工本人日基本工资的200%计发。第四章 审批与备案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出差、请休假,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对教职工的出差、请休假要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登记、销假制度。第二十四条 教工出差(一)学院副院长及系主任出差,应报请院长批准,各办公室人员出差应报请分管领导和行政副院长批准;(二)各系所教职工出差 10 天以下的应报请经系主任批准,并报院综合办公室备案;10 天以上的报请院长批准,并报院综合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休假,凡属吉林大学人事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各种假期,按其中的“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学院副院长及系主任请假应报请院长批准,并报院综合办公室备案。各办公室人员请假报请分管院长和行政副院长批准,并报院综合办公室备案;各系教职工请假,应报请系主任批准,并报院综合办公室备案。病、事假连续 5 天以上的,应报请院长批准,并报院综合办公室备案。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经济学院负责解释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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