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安溪县蓬莱镇森林资源管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员(以下简称管护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管护员在保护森林资源、制止盗砍滥伐、查处违章用火、预防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重要作用,确保“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根据林 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镇行政辖区内集体林管护员队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护员队伍是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基层的管护队伍,是直接从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主要力量。第四条 管护员由镇人民政府择优选聘、监管,林业站和党政办负责日常业务管理,责任区村委会协助监管。第二章 管护员的聘用与辞退第五条 管护员
2、实行选聘制。管护员选聘面向社会,择优录用。管护员人选由责任片区镇政府、林业站、村委会(社区)根据选聘条件,按照 11 以上比例推荐,由镇生态公益林管护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考核,对考核确定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后选聘为管护员。第六条 镇政府应将各管护责任片区的面积和管护员的权利、责任、报酬等张榜公布。第七条 管护员基本条件:- 2 -一、思想政治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敢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不法行为。二、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管护责任区生产、生活。三、能适应林区野外工作环境的男
3、性公民,年龄在 25-55 周岁,身体健康;退伍军人和有护林经验、从事林业工作的人员优先。四、管护员必须专职专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工作。五、具有履行工作职责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同意无条件接受手机 GPS 定位跟踪 监控,并取得使用相关交通工具的许可证件(机动车行 驶证和驾驶证等)。六、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扑救森林火灾能力。第八条 镇政府与管护员签订安溪县蓬莱镇管护员聘任合同书(以下简称聘任合同),并报县林业局备案。原则上三年一聘,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聘。第九条 管护员的调整。因管护员不履行职责、违反聘任合同有关规定或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及时给予调整。第十条 管护员的续聘。管护员聘期届满经
4、考核合格需要续聘的,按规定与管护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 管护员职责与权利第十一条 管护员主要职责:一、管护员应熟悉本管护片区的四至范围,了解森林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片区内的所有林地进行日常巡护;同时协助镇林业站完成林业其它工作。二、负责巡护本责任区山林,必须常驻所在地,深入管护山场巡山护林,非森林防火期每月出勤 22 天以上,休息日要向镇林业站报备。森林防火期(每年 9 月 15 日至翌年 4 月 30 日),原则上应- 3 -满勤,特殊情况可向镇林业站书面请假。三、认真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尽职尽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四、深入管护责任区山头地块巡山护林,及时制止滥伐盗伐林木
5、、非法占用林地、非法采脂、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给予查处,积极协助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五、协助镇政府、林业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并主动维护好各种森林资源保护设施,制止各种违章用火行为,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做到“见烟就 查” ,一旦发生森林火情, 应第一时间报告所在镇政府、县森林防火值班室,并到现场了解火情,同时积极协助森林公安查处火灾案件。六、协助林业站做好森林病虫害测报及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七、协助林业站开展森林资源监测,及时上报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八、做好巡山记录,模范带头遵守林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引导当地群众
6、提高森林防火和森林保护意识。十、管护员非休息日不得有饮酒等其他影响巡山护林工作行为。十一、认真履行聘任合同约定的各种义务。第十二条 管护员权利:一、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管护员有权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二、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和要求进行采伐的,管护员有权制止,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4 -三、对违章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管护员有权制止并上报镇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四、管护员享有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第四章 管护员管理和考核第十三条 管护员在日常巡山护林工作中,应携带手机等必要工具。管护员在岗在位履职情况实行定位跟踪监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林业局、镇政府、林业站将不定期对管护员
7、的巡山护林工作进行抽查。第十四条 管护员履行管护职责情况的考核。管护员履行管护职责情况的考核,采取管护员自评、镇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考核结束后,考核单位应将管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管护员,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每次考核结果进行记录,逐季统计,所有考核结果均作为管护员聘用和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第十五条 管护员管护工作自评。每年 3 月、6 月、9 月、12月的最后 1 天为管护员自评时间,管护员应如实填报当季责任片区的管护情况。第十六条 管护员履行职责情况考核。每季考核一次,考核时间在每季度次月上旬前完成。镇政府组织对各管护片区进行全面检查考核。考核时应填写安溪县蓬莱镇管护员管理考核表,报送县林业
8、局备案。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十七条 管护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在担任管护员期间,管护责任区连续三年无发生森林火灾、- 5 -违章野外用火、盗砍滥伐、非法采脂、乱捕滥猎、非法占用林地、重大森林病虫害、破坏森林生态景观和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等现象,护林成绩突出者。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措施有力,使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者。三、拯救、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者。第十八条 管护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绩效工资。一、季度考核、复核时被发现对管护片区的四至范围不明确的,扣发绩效工资 600 元。二、季度考核、复核时被发现对工作职
9、责不明确,不了解林业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扣发绩效工资 300 元。三、无故缺席县林业局、镇政府或林业站组织的相关业务学习和活动,每次扣发绩效工资 300 元。四、管护责任区年度(指合同年度)内发生森林火灾,管护员未能在第一时间向所在镇政府、县森林防火值班室(以值班记录为准)报告,并到现场者,第 1 次扣发绩效工资 200 元,第 2 次扣发绩效工资 400 元。 五、非森林防火期每月脱岗(以手机定位监控系统记录为准,下同)1 天以内(含 1 天)扣发绩效工资 100 元,2 天以内(含 2 天)扣发绩效工资 300 元,3 天以内(含 3 天)扣发绩效工资 700 元;森林防火期第每月脱岗 1
10、 天以内(含 1 天)扣发绩效工资 300 元,2天以内(含 2 天)扣发绩效工资 600 元;脱岗同时发生本条第四款情况者,累加扣发绩效工资。六、禁火令期间(以县发布的禁火令时间为准) 脱岗 1 天以内(含 1 天),扣发绩效工资 400 元,脱岗 2 天(含 2 天)扣发绩效工- 6 -资 1200 元。七、管护员必须配足手机备用电源,保证每天 24 小时开机并开启手机定位监控系统,检查时发现手机关机或无人接听者,经查无特殊原因的,每次扣发绩效工资 50 元。八、管护责任区季度内发生盗砍滥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采脂、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等林业行政案件和重大森林病虫害,未能及时上报 1
11、 次的,扣发绩效工资 400 元;没有及时上报 2次以上(含 2 次)的,扣发绩效工资 1200 元。九、管护责任区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森林防火标志、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标志遭受破坏,没有及时发现并上报的,每起扣发绩效工资 150 元。第十九条 管护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取消当季绩效工资,并给予解聘。一、非森林防火期单月脱岗达 4 天(含 4 天)以上。二、森林防火期单月脱岗达 3 天(含 3 天)以上。三、管护责任区年度内发生森林火灾 3 次(含 3 次)以上,没有第一时间上报,并到现场者。四、发生盗砍滥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采脂、毁林开垦、非法征占用林地等刑事案件,没有及时上报者;或监守自盗者。五、管护区发生森林火灾隐瞒不报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溪县蓬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