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北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流程,是指我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期限和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及其应用范围和对象的总称。行政执法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行政执法流程的编制
2、、管理工作。第四条 行政执法程序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制定、依法公示、严格执行。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一步完善各类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程序。第六条 行政执法程序应按照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类别编制,明确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切实优化办事流程。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分步骤细化,明确各个环节的执法依据、受理材料、受理期限、办理期限、文书范本、告知程序、送达程序、强制程序及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措施等
3、。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程序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场说明、解释,提供可靠的信息。第 9 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程序,并报区法制机关备案。第 10 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印刷册等方式,依法公示行政执法程序。具备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事项,应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方便行政相对人理解,提高办事效能。 第 11 条 行政执法程序应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程序的管理、更新、维护等工作。第 12 条 法律、法规变化、行政执法权调整等导致行政执法程序内容变化的,在相关情况出现后 3 日内,行政执法部门应调整行政执法程序,并报区法制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