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大学医学部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并参照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结合医学部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办法。第一条 就业的基本原则 毕业研究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规定的就业时间和服务范围内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落实就业方案的办法。第二条 就业服务范围和相关政策国家规定的毕业研究生就业服务范围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学校、全民所有制的科研单位、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党政机关;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根据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毕业生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可视为服务范围内。学校
2、鼓励毕业研究生到基层,到边远省区和西部地区就业。对志愿到西部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报请北京市教委签发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支援西部大开发荣誉证书 。对支援西部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可保留北京户口;对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对于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研究生,服务期满后,学校将继续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并将其列入新年度应届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第三条 就业工作基本程序(一)研究生就业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统一部署进
3、行。(二)春季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在每年寒假后上报;夏季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在每年 5 月底上报。(三)春季毕业的研究生“双选时间”截止到寒假前;夏季毕业的研究生“双选时间”截止到 5 月 30 日。(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当年毕业的研究生须到医学部研究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落实就业单位。被用人单位拟接收的毕业研究生须由毕业生个人、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定国家教育部统2一印制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一式三份。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交医学部研究生就业指导中心,一份毕业生个人保留。协议书由医学部研究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复制无效) 。(五)毕业生政审:如果毕业生接
4、收单位要求毕业生出具在校期间政审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完成政审,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党委公章,然后到医学部研究生工作部办理。(六)就业方案经教育部批准后,学校将安排统一时间进行派遣。第四条 个人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的毕业研究生就业政策个人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的毕业研究生,学校不负责就业派遣事宜。第五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的规定(一)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含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毕业研究生,需在毕业当年的 5 月 30 日前提出申请,签定“应届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见附件) ,纳入学校自费出国上报计划。(二)毕业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且获得
5、国(境)外邀请信函及资助证明后,学校为其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三)自费出国(境)留学成行的毕业研究生需凭北京市教委下发的“回省就业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迁回生源省(区、市)就业主管部门。符合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保留户口、档案要求者,也可将户口、档案保留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四)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未成行的毕业研究生,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教育部后又提出就业的,由学校于毕业当年 9 月底前纳入“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调整方案”上报,经教育部批准后,可为其办理派遣手续。超过 9 月 30 日的,回生源省(区、市)就业。(五)申请自费出国的毕业研究生必须与全体毕业生同时办理离校手续。毕业当年的 9
6、月底尚不能办理出国手续者,将派遣回生源所在省(区、市)办理。第六条 报考博士生和申请博士后的就业规定(一)报考博士生或申请国内博士后的毕业研究生,如同时考虑就业,要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征得对方的同意,并在签定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方可列入3就业方案。若考取博士生、进入博士后流动站(须有接收函) ,在派遣时作减员处理,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自动作废,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事宜;未被录取者按原就业方案派遣。(二)对于既未选择工作单位又未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派遣回生源省(区、市)就业。(三)报考博士生或申请国内博士后被录取并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教育部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省(区、市)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
7、生源省(区、市)就业。第七条 申请自谋职业的规定申请自谋职业的研究生,需经学校审批同意,在全校统一派遣时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第八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毕业研究生中参加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者,由于录取时间与“双向选择”限期存在矛盾,因此允许报考公务员的毕业生在“双向选择”限期内选择用人单位,并列入就业方案,在签定协议时应注明报考公务员,否则按违约处理。未被录用且未选择工作单位者,回生源所在地就业。第九条 申请延期毕业的相关政策确因未完成培养要求不能按期毕业的研究生可在应毕业当年的 5 月 30 日前提出“延期毕业申请” 。经批准延期半年毕业的研究生,将其纳入下一年春季就业方案派
8、遣;经批准延期一年毕业的研究生,将纳入下一届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 第十条 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暂存档案、户口的相关政策(一)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可在毕业当年的 5月 30 日前提出“将户口、档案等暂存在学校继续就业的申请” 。学校可为其将户口、档案暂存至当年 9 月底。(二)申请户口、档案暂存在学校的毕业研究生要与学校签定北京大学医学部未就业毕业研究生申请代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 。其户口和档案保存在学校的时间按医学部当年的就业规定执行。保存期间,接收手续齐全,签定就业协议书的,学校为其办理派遣和档案转移手续。4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生,留京时间截止到当
9、年 12 月底。毕业研究生在校保留户口、档案期间,免交档案保管费用。保留户口、档案协议到期后,毕业研究生须及时将本人户口和档案迁出。逾期不办理者或不与学校联系的,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派遣回生源省(区、市)就业主管部门,并把名单公示于北京大学医学部就业网;毕业研究生须按公示的规定时间到医学部研究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报到证。逾期不领取就业报到证或自已擅自转移户口和档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超过上述期限的,由录用单位按照北京市引进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办理人才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学校不能再为其办理北京地区的就业派遣手续。(三)申请户口、档案暂存在学校的毕业研究生,不
10、再享有在校生的权利。学校除提供推荐、签约等国家有关毕业生择业活动范围内的服务外,原则上不再提供其他服务。第十一条 未获得学位和肄业、结业的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因未取得学位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毕业研究生,学校将其派遣回生源省(区、市)就业。退学(肄业)研究生,如参加就业,按当年有关政策自主择业,学校为其派遣。结业研究生落实就业单位,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学校给予派遣并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字样。第十二条 因病影响就业的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研究生不予派遣,应回家休养,休养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一年以内痊愈的,原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的,按原就业方案派遣,否则回生源所在地就
11、业。满一年仍未痊愈的,将户口、档案材料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二)毕业研究生派遣后发生疾病不能报到的,应向用人单位请假,在家休养,用人单位如不再接收,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三)毕业研究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得退回学校,由用人单位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学生义务与违约的相关政策5(一)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学校毕业生就业秩序,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就业过程中要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道德。(二)毕业研究生以及签约诸方应信守诺言,各种就业去向一经确定,有关各方不得随意改动。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征得
12、签约诸方书面同意和谅解,并符合就业政策。京外生源毕业研究生如果违约,原则上不得在京内就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在报请北京市教委批准后不再负责其就业,其户口和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坚持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或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自已要求退回学校;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就业组织工作(一)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一把手工程” ,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医学部主管领导统一负责。实行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和各学院(
13、部)主管院长分级负责,医学部研究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具体实施的逐级管理。(二)各学院(部)应有专人负责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针对毕业研究生特点,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加强对毕业生择业观念和就业意识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毕业生合理定位,准确把握社会就业形势,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法规,引导毕业研究生确立符合客观实际的就业期望值。并组织做好对毕业研究生的鉴定及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的填写及归档等工作,确保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三)医学部研究生就业指导中心要积极为毕业研究生就业创造条件,采取措施,拓宽就业渠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和需求信息
14、的交流,多渠道收集信息,并通过有效途径(举行毕业研究生就业大会、各类招聘洽谈会、医学部研究生就业网络、个体咨询等)及时对毕业生进行信息发布。加大就业指导和6咨询的力度,及时了解毕业生对就业的需求和意见,努力促进医学部研究生的充分就业和就业去向的合理化。第十五条 说明(一)本实施办法若与当年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二)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三)本实施办法于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实施办法同时失效。附件:应届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协议书7附件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协议书甲方:(姓名)学号:所在学院(部):乙方: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
15、办公室为了保证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严肃毕业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维护甲乙双方和相关单位的利益,根据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出国(境)规定的精神,签定协议如下:1.甲方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同意不参加就业并保证按期完成培养计划和学位论文答辩,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2.乙方经审核同意后为其提供成绩单及出具有关证明,并将其按照“自费出国”纳入就业计划,并在甲方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后为其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3.甲方同意在规定时间内被纳入学校自费出国就业计划后不再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并交回所有就业推荐材料。4.甲方同意在年_月_日前出国未成行时回生源省二次分配(北京生源需派往所在区县毕业生工作部门) 。乙方同意在教育部、北京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5.甲方同意在未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或未办理完离校派遣手续前,不能因签证、邀请国等原因申请提前办理出国手续。甲方完全了解未经乙方同意擅自离校的风险,并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6.如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纳入学校自费出国上报就业计划,乙方不再受理其出国留学申请。7.乙方不予受理甲方除自费出国留学以外的其他因私出境申请。88.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