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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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巢湖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院字2003第 169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教学基本建设,全面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加强对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研究的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学研究项目包括省级重点项目、省级一般项目和院级项目三类。立项文件下达后,即成为具有契约约束力的项目协议,课题组成员及有关方面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工作。第三条 学院教务处对教研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组织院级教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与实施工作;组织省级教研项目的申报与实

2、施工作;凡我院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承担的院、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学院将给予经费资助。第四条 学院将已立项的教研项目纳入本院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为教学改革研究创造良好的条件,学院、各系(部)单位对教学研究成绩突出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教学研究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第五条 现代教育思想、教育理论的研究;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战略研究;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系研究;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研究;产学研结合培养人才机制的研究。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和创业教育的研究与实践。第七条 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研究与改革,包括实验、实习改革与研究。第八条 教育教学管理改革的研究与实践。学科建设、专业建设

3、、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试题库建设。学院教学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三章 教学研究项目立项原则与程序第十一条 立项审批原则(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研究新形势和新情况,锐意改革,开拓创新。(二)要追踪研究现代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大胆吸收国际高等教育改革的先进成果,项目立意新颖、目标明确、对学校或专业教学有重要意义。(三)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时要对项目的研究目标、研究条件、研究人员、研究措施及预期效果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四)年度调查中没有年度进展报告书或将教研经费挪作它用者,重新提出申请项目时一律不予受理。已有院级在研项目且尚未完成

4、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当年的教研项目。(五)省级教研项目的申请立项,根据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和具体要求申报,原则上是从院级立项的项目中择优推荐,遴选。(六)一般情况下,教学研究项目每两年立项一次。第十二条 立项程序(一)学院教务处下发组织申报教学研究项目的文件。(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自愿申报,并按要求填写立项项目申请书。(三)立项项目申请书经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后,如期报教务处。(四)教务处初审,并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家组)进行评审。(五)报院长批准后,正式立项,并行文公布。第四章 项目管理办法和资助经费第十三条 凡正式批准的教学研究项目,须在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备案。教务处教研科负责教学

5、研究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立项、检查、结题、鉴定、经费管理等。第十四条 所有教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教研项目的研究、管理工作都由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立项项目研究工作的指导和经费开支的监督,帮助项目负责人制定研究实施计划,并提供研究所需的必要条件。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起,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向学院教务处提供项目年度研究进展报告书,其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年度的研究工作安排。必要时学院将组织专家对教研项目进行检查。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如确属特殊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

6、出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调离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及时报告学院教务处。第十七条 教研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为 2 年,教研项目一经立项,学院将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教学研究项目经费要保证专款专用。对省级项目,学院将按 1:1 的比例给予经费配套资助。教研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办公用品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等。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须举办的会议费。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需的调研差旅费。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工资,以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第十八条

7、教研经费由教务处管理、监督使用,使用教研经费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学院财务处办理手续。第十九条 各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定,可从教研项目中推荐、评选产生。第五章 项目鉴定与验收工作第二十条 教学研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结题报告书,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资助经费使用报告、实践效果评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接受结题验收。第二十一条 教学研究项目完成后,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教学成果鉴定,主要对研究成果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评议。 。鉴定专家组成员一般由 57 人组成,鉴定可采取召开鉴定会等形式进行,报学院教务处审定。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在未完成所承担的教研项目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对个别未能按要求完成项目研究的,学院将终止资助,对该项目做出处理,并追回研究经费,直至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由院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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