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黄大豆 1号、黄大豆 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5%。第五条 自黄大豆 1号、黄大豆 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黄大豆 1号、黄大豆 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元/手)交割月份前
2、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 10%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 15%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 20%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 25%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 30%第六条 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黄大豆 1号、豆粕、聚氯乙烯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N 100 万手 合约价值的 5%100万手N150 万手 合约价值的 8%150万手N200 万手 合约价值的 9%200万手N 合约价值的 10%第十二条 黄大豆 1号、黄大豆 2号、豆粕
3、、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4%,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6%。第十五条 当黄大豆 1号、黄大豆 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 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 6%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 6%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1个交易日黄大豆 1号、黄大豆 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 4%(原涨跌停板比例高于 4%的,按原比例执
4、行)。第十六条 若第 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 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 N+1个交易日结算时起,该黄大豆 1号、黄大豆 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 7%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 7%的,按原比例收取)。第 N+2个交易日该黄大豆 1号、黄大豆 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不变。第二十五条 当黄大豆 1号、豆粕、玉米、聚氯乙烯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 2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 25%,非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 2
5、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 10%。当黄大豆 1号、豆粕、玉米、聚氯乙烯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 2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 50,000手,非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 4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 20,000手。第二十六条 黄大豆 1号、黄大豆 2号、豆粕、聚氯乙烯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单位:手)交易时间段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25,000 20,000 10,000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12,500 10,000 5,000交割月份 6,250 5,000 2,500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 (省略号)的含义为该 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