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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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大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授予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 )。第三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含七年

2、制硕士研究生阶段)适用本办法。定向、委培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 2014 年秋季学期开始评定。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硕博连读研究生入学一次性奖励 10,000 元。2.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按照奖学金覆盖比例为 75%进行奖励:2一等奖学金:人民币 15,000 元,获奖比例为 10%; 二等奖学金:人民币 8,000 元,获奖比例为 20%; 三等奖学金:人民币 4,000 元,获奖比例为 45%。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设“优秀生源” 入学奖学金、

3、 “优秀研究生”入学奖学金、 “学术创新”奖学金。(1) “优秀生源”入学奖学金:推免生入学一次性奖励 12,000 元。(2) “优秀研究生”入学奖学金:第一志愿报考大连医科大学并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 分及以上)的新生(含临床医学七年制转入三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在专业内按入学初试总成绩(七年制转入三年制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按研究生课程对接后的总成绩)排名申请“优秀研究生”入学奖学金,评定比例 70%。一等奖学金:人民币 12,000 元,获奖比例为 10%; 二等奖学金:人民币 6,000 元,获奖比例为 20%; 三等奖学金:人民币 3,000 元,获奖比例为 40%。

4、(3) “学术创新”奖学金:此奖项申请者为学术学位研究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新生入学时一次性获得 8000 元奖励,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但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新生入学时一次性获得 4000 元奖励。2.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按照奖学金覆盖比例为 45% 进行奖励:3一等奖学金:人民币 12,000 元,获奖比例为 5%; 二等奖学金:人民币 6,000 元,获奖比例为 15%; 三等奖学金:人民币 3,000 元,获奖比例为 25%。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学校亟需扶持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

5、准进行动态调整。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学习刻苦,学风端正,成绩优异;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及社会实践;6.导师及教研室同意推荐。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1.在学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纪律处分,或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使用违章电器及违章用品等情况;3.在学术研究中存在学术不端等弄虚作假行为;4.在评选年度内考试课程成绩不合格;5.延期毕业;6.拖欠学费、住宿费。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研究

6、生,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4第十条 硕博连读的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退还博士阶段获得的学业奖学金。第十一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

7、工作评审委员会(至少 7人组成)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十四条 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要求的研究生根据自身情况,经过导师及教研室推荐,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递交申报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2 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五条 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院奖助工作评5审小组负责评审,第二、三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

8、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七年制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生由相应管理部门负责评审,各评审单位公示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 的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第四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拨款时间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通过银行卡进行一次性发放,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第二十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6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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