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监督 管 理 ,规 范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及 其 质 量 监 督 人 员 的 工 作 ,保障 人 民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 设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管 理 规 定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5 号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2、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对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实 施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适 用 本办 法 。第 三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的 具 体 工 作 可 由 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所 属 的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实 施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是 指 工 程 质 量监 督 机 构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对 工 程 实体
3、质 量 及 工 程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以 下 统 称 “工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和 质 量 检 测 等 单 位 的 工 程 质 量 行 为 实 施 监 督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监 督 ,是 指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对 涉 及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安 全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的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状 况实 施 监 督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工 程 质 量 行 为 监 督 ,是 指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对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和 质 量 检 测 等 单 位 履 行 法
4、 定 质 量 责 任 和义 务 的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第 五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应 以 监 督 工 程 质 量 行 为 为 重 点 ,以抽 查 、抽 测 为 主 要 方 式 。抽 查 是 指 对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状 况 、工 程 质 量 文 件 和 工 程 质 量行 为 实 行 的 随 机 检 查 。抽 测 是 指 必 要 时 对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状 况 进 行 抽 样 检 测 。第 六 条 鼓 励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引 导 建 设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施 工 单 位 积 极 推 行 住 宅 产 业 化 、推 广 装 配 式 全 板 式 结 构
5、 体 系 。逐 步 推 进 建 筑 产 品 设 计 标 准 化 、生 产 工 厂 化 、精 装 配 套 化 。积极 推 广 和 应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推 进 建 筑 节 能 和 相 关技 术 的 普 及 化 。大 力 倡 导 绿 色 建 筑 和 绿 色 施 工 。2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第 七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健 全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制度 。创 新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推 行 差 别 化 管 理 方 式 ,重 点 加 强以 下 几 方 面 的 监 管 :(一 )保 障 性 住 房 、人 流 密 集 的
6、大 型 公 共 建 筑 、学 校 、医 院和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等 涉 及 重 大 民 生 事 业 的 建 设 项 目 ;(二 )涉 及 地 基 基 础 、主 体 结 构 安 全 和 建 筑 节 能 以 及 重 要 使用 功 能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三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工 程 质 量 行 为 、诚 信 机 制 建 立 等 内 容 。第 八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一 )抽 查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和 质 量 检 测 等 单 位 执 行 法 律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情
7、况 ;(二 )抽 查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和 质 量 检 测 等 单 位 的 工 程 质量 行 为 ; (三 )抽 查 、抽 测 涉 及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安 全 和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的工 程 实 体 质 量 ;(四 )抽 查 、抽 测 涉 及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安 全 和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的主 要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的 质 量 ;(五 )对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实 施 监 督 ;(六 )组 织 或 参 与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七 )定 期 对 本 地 区 工 程 质 量 状 况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8、 ;(八 )依 法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实 施 处 罚 前 立 案 调 查 。第 九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应 当 遵 照 下 列 基 本 程 序 :(一 )受 理 建 设 单 位 办 理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二 )制 定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方 案 并 组 织 实 施 ;(三 )对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和 质 量 检 测 等 单位 的 工 程 质 量 行 为 进 行 抽 查 、抽 测 ;(四 )监 督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五 )提 出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六 )建 立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档 案 。
9、第 十 条 在 受 理 建 设 单 位 办 理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时 重 点 查 验以 下 资 料 :(一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合 格 文 件 ;(二 )中 标 通 知 书 ;(三 )施 工 、监 理 等 合 同 ;(四 )建 设 、施 工 和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管 理机 构 组 成 ;(五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监 理 规 划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受 理 建 设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后 ,对 符 合条 件 的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发 出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通 知 书 。第 十 一 条 实
10、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应 制 定 工 程 质 量 监 督工 作 方 案 ,工 作 方 案 应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一 )工 程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二 )监 督 人 员 的 组 成 ; (三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抽 查 、抽 测 内 容 ; (四 )工 程 质 量 行 为 抽 查 内 容 ;(五 )对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监 督 内 容 。第 十 二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时 ,有 权 采 取下 列 措 施 :(一 )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
11、(二 )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检 查 ;(三 )发 现 有 影 响 工 程 质 量 的 问 题 时 ,责 令 改 正 。责 令 改 正可 以 采 用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责 令 局 部 停 工 整 改 和 责 令 全 面 停 工 整改 等 三 种 方 式 。第 十 三 条 抽 查 、抽 测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时 ,应 有 重 点 地 选 择涉 及 主 体 结 构 安 全 和 可 能 影 响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并 形 成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抽 查 、抽 测 记 录 。第 十 四 条 抽 查 工 程 质 量 行
12、 为 时 ,应 对 工 程 基 本 建 设 程 序执 行 情 况 、主 体 资 质 和 人 员 资 格 情 况 、履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情 况 、遵 守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情 况 等 进 行 检 查 ,并 形 成 抽 查 记 录 。第 十 五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对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进 行 监 督时 ,主 要 对 验 收 的 组 织 形 式 、程 序 等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督 ,并 形 成 监 督 记 录 。第 十 六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当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竣
13、工 验 收 备 案 机 关 提 交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工 程 质 量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应 当 写 明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的 基 本 情况 、主 要 内 容 、监 督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 以 及 整 改 处 理 情 况等 。发 现 建 设 单 位 有 违 反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或 实 体 质 量 存 在 严重 质 量 缺 陷 、不 符 合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或 工 程 达 不 到 竣 工 验 收合 格 条 件 的 ,应 当 将 相 关 情 况 记 入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 第 十 七 条 工 程
14、质 量 监 督 报 告 应 由 负 责 该 项 目 的 质 量 监督 人 员 编 写 ,有 关 专 业 监 督 人 员 签 字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人 审 签 ,并 加 盖 公 章 。第 十 八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建 立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档 案管 理 制 度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应 将 单 位 工 程 监 督 档 案 归档 ,并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的 相 关 要 求 保 存 。第 十 九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本地 区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开 展 随 机 抽 查 或 巡
15、查 ,及 时 发 现 和 纠 正 各 种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质 量 安 全 问 题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并 将 巡 查 或 抽查 情 况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二 十 条 在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中 ,发 现 已 造 成 主 体 结 构安 全 隐 患 和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重 大 缺 陷 等 质 量 问 题 时 ,或 者 发 现 建设 项 目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不 到 位 、各 方 主 体 质 量 责 任 不 落 实 等 违 法违 规 行 为 时 ,应 及 时 进 行 调 查 ,责 令 有 关 单 位 整 改 ,并 及 时 提请 建 设 行 政 主
16、管 部 门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及 时进 行 调 查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工 程 竣 工 后 ,建 设 单 位 要 在 建 筑 物 明 显 部 位设 置 永 久 性 标 牌 ,载 明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等 工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的 名 称 和 主 要 责 任 人 姓 名 以 及 施 工 企 业 项 目负 责 人 姓 名 。标 志 牌 应 当 在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中 载 明 具 体 位 置 。第 二 十 二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当 适 时 将 工 程 质 量 信息 、
17、质 量 问 题 处 理 以 及 各 方 主 体 履 行 工 程 质 量 法 定 义 务 等 情 况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二 十 三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当 配 合 当 地 建 设 行 政主 管 部 门 ,严 格 依 照 国 务 院 信 访 条 例 的 规 定 处 理 工 程 质 量 投诉 。第 三 章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考 核第 二 十 四 条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负 责 对 全 省 各 级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实 施 统 一 考 核 ,公 布 考 核 结 果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18、 构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依 法 对 建 设 工 程 实施 质 量 监 督 。第 二 十 五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一 )具 有 当 地 政 府 同 意 设 立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的 批 准 文件 ;(二 )具 有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开 展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三 )设 区 市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不 少 于 12 人 ;县 级 工 程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不 少 于 5 人 。其 中 年 新 开 工
19、 监 督 面 积 在 300 万平 方 米 以 上 的 监 督 机 构 不 少 于 20 人 。专 业 监 督 人 员 数 量 占 监督 机 构 总 人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75 ;监 督 人 员 专 业 配 备 应 满 足 监督 工 作 需 要 ,结 构 应 合 理 、配 套 ;(四 )设 区 市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和 年 新 开 工 监 督 面 积 达 到300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工 程类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其 它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人 应 具
20、 有 工 程 类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五 )具 备 开 展 监 督 工 作 所 需 的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设 区 市 工 程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具 有 总 面 积 不 少 于 500 平 方 米 的 固 定 办 公 场所 ;年 新 开 工 监 督 面 积 达 到 300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监 督 机 构 不 少于 800 平 方 米 ;其 他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不 少 于 200 平 方 米 ; (六 )具 有 能 够 满 足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抽 测 工 作 需 要 的 仪器 、设 备 、工 具 (含 交 通 工 具 )和
21、信 息 化 管 理 所 需 的 网 络 通 讯 等设 备 ;(七 )有 健 全 的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第 二 十 六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人 员 除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要 求外 ,还 应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一 )持 有 执 法 类 别 为 “建 筑 业 管 理 ”或 “建 设 行 政 ”的 浙 江 省行 政 执 法 证 ;(二 )年 龄 不 超 过 60 周 岁 。经 批 准 同 意 延 缓 退 休 的 监 督 人员 年 龄 不 超 过 65 周 岁 。第 二 十 七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考 核 的 主 要 内 容 :(一 )
22、监 督 机 构 的 基 本 条 件 ;(二 )监 督 机 构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内 部 管 理 情 况 ;(三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情 况 ;(四 )所 监 督 区 域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发 生 情 况 。第 二 十 八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可 以 聘 请 中 级 职 称 以 上 的工 程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协 助 实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但 聘 请 人 员不 具 备 行 政 执 法 资 格 。第 四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九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政 府 职 能 。未 设立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的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切 实 履 行 政 府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责 任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的 要 求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十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舞 弊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有 关 机 关 追 究 刑 事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