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本局及相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证电信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监督,并对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包括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局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本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委托执法机构及其执法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指导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确保依法行政。第四条 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
2、性、适当性,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依法取得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二)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三)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四)执法文书是否齐全、规范;(五)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2(七)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八)行政执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九)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十)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十一)其他应当监督的执法活动。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中,
3、认为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应当对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审查;对非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工业与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提出书面报告。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 15 日内,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程序的电信行政处罚案件,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主持人与本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本局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较大数额的罚款等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后,应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由政策法规处将有关材料报送工业与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备案。 第六条
4、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一)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审查;(二)对重大具体执法行为进行专项审核或者过程监督;3(三)组织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执法检查;(四)根据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举报等情况组织专项调查;(五)其他方式。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二)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三)询问相关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其他措施。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事前审查规范性文件,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应当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后告知起草机构。规范性文件已经发布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5、。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在执法监督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报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涉及的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及其执法机构的处理情况);(三)政策法规处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情况;(四)判定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法律依据、理由;(五)政策法规处的处理建议。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的,维持原行政执法行为;4(二)行政执法行为确实违法或者不当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6、规定的,修改或者废止;2、执法主体不具有执法资格的,责令停止执法活动;已经作出执法决定的,撤销原行政执法决定,责成案件承办机构重新作出;3、超越法定权限的执法行为,撤销原行政执法行为,对涉及本局职责范围的事项,责成按照法定权限重新作出;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项,告知行政相对人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4、具体执法行为无合法依据或执法不当的,责令予以变更、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行政处理;5、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其履行或限期执行;6、行政执法文书不齐全、不完善的, 责令按相关规定补充、完善。第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做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决定的,应当向工业与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书面报告。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浙江省通信管5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07 年 4 月 24 日发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