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 2011 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1 82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以下简称“服 务 平台网 络项目 ”),是由一个统筹全省服 务资源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省服务平台 ”)和若干个“窗口” 服务平台共同构成,基本建成信息畅通、功能完善、服务协同、资源共享、供需对接便捷、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
2、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基本流程第三条 服务平台网络项目建设主要包括实施方案评审、招标或委托、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考核验收等环节。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 门,负责项目建 设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项目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各市经信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除服务平台网络项目综合管理外,重点要做好省服务平台的项目实施管理;各市经信委 3 作为“窗口 ”服务平台建 设项目的管理机构 ,对所在市“窗口”服务平台进行项目管理,承担分级管理
3、的职能。第三章 实施方案评审第五条 服务平台网络项目需统筹规划分批建设,省服务平台和市、重点产业集群“窗口” 服务平台 实现互联互通。第六条 服务平台网络项目建设应按照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总体建设方案要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更改和调换,不得随意变更“总体建 设方案” 规定的建设内容,如需调整,必须报请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第七条 根据总体建设方案要求,各承建单位上报分建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审或论证。第八条 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评审或论证意见,对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由省财政厅审定后下达建设项目和经费。第四章 招标或委托第九
4、条 服务平台网络项目所涉及的应用服务系统建设,应按照总体建设方案要求,由承建单位上报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评审论证意见,拟订项目建设责任书,经各方商议审核后并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明确建设任务和考核要求。 4 第十条 服务平台网络项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原则上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年终财务决算制度。从项目建设开始当年至完成当年,项目承建单位每年底应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 “窗口” 服务 平台 项目报送材料须市经信委审核并汇总后统一上报,并于当年 12 月 30 日前报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决算报表的报
5、送按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办理。第十二条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2、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监理,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管理;3、做好服务平台网络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4、重点做好省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的主要职责是:1、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窗口” 服务平台 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汇总并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2、协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进行检查、评估或监理;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项目考核验收和档案整理工作; 5 4、做好实施
6、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它有关工作。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认真按照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定期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情况;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并按有关财务制度妥善保管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3、真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财务决算报表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4、接受并配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或监理;5、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如期完成建设和需要调整原建设方案的项目,由项目承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说明理由,并提出调整方案及下一步工作计划,项目实施管
7、理机构审核意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调整项目计划,并变更项目建设责任书,限期完成建设任务。否则,将政府补助资金进行部分或全额追缴扣回。第六章 考核验收第十六条 服务平台网络项目的考核验收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项目建设责任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项目建设责任书约定的建设任务和考核要求、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项目考核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 、“验收不通过”。 6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建设责任书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有关验收材料,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九条 验收工作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
8、织专家组验收或会同市经信委组织专家组验收。项目验收形式包括: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第二十条 验收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 5 人,由熟悉专业技术、财经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能参加验收组。验收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质量监督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二十二条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省服务平台、 “窗口” 服务平台建 设进 行监理。代表建设单位参与招标采购、建设委托、项目建设责任书或合同签订、到货验收、安装
9、调试、考核验收等建设过程,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对省服务平台建设应全程监理。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服务平台网络项目资料、档案。主要包括:方案、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中标单位招标文件、项目建设责任书及相关变更文件、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质量证明文件、竣工文件、验收报告等,并装订成册,整理归档,专人管理。 7 第八章 专家咨询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引入专家咨询机制。专家咨询意见作为项目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专家咨询可采取会议、信函、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咨询过程和咨询结果应有书面或电子记录。第二十五条 咨询专家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熟悉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
10、况,在本领域或行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第二十六条 以下人员不得作为咨询专家:1、与咨询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2、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3、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第二十七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要求: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咨询任务;2、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扩散咨询有关情况;3、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申请回避;4、在咨询期间,未经管理者许可,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
11、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8 第二十八条 在咨询活动中若专家存在违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个人资信、专家个人意见无效、通报违规事实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须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专家意见,不得透漏专家个人信息。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浙 江 省 财 政 厅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主题词:经济管理 服务平台 通知抄送:国家工信部、财政部。浙江省中小企业局综合管理处 2011 年 8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