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州市风景园林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 号),结合本协会的具体情况,制订郑州市风景园林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郑州市风景园林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有按期足额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每年 1000 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 2000 元。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 3000 元。四、副会长单位:每年 5000 元。五、个人会员:每年 20 元。允许会员超标准自愿交纳会费,协会有重大事项时,允许收取专项会费。第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享有协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第五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
2、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于当年年初开始,会员可以汇寄或通过银行转账或直接到协会秘书处缴纳,协会秘书处对缴纳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第六条 会员单位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可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七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后一年仍不交纳会费者即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第八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郑州市风景园林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第九条 协会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第十条 本办法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