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畜牧科学院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重庆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荣昌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一 、生育调节(一)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并在组织人事处备案。(二)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
2、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三)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复婚夫妻除外:1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2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四)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2申请再生育的夫
3、妻,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3对涉嫌违法生育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二、奖励与社会保障(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 98日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
4、。剖腹产、生育双胞胎者假期再增加 15 日,产假期间,在职在编人员工资待遇照常发放,待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拨付给单位,进行对比后,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总额与本人工资待遇总额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渝人社发201598 号)。聘用人员按照社保机构规定的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延长产假(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其子女一周岁止),延假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 75%、基础性绩效工资的 8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延长产假期间误餐卡停止充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
5、在岗职工同等待遇。(二) 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其费用报销按渝人社发 2013250 号和荣人社发 20148 号文件 规定执行。(三)哺乳期(生育一年内)的女职工,每天可给予 1 小时哺乳时间。 (四)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1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元的
6、奖励金;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3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三、法律责任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
7、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二)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收入水平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希望全院职工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共同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实行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