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重庆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建设具有重庆特色与优势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际合作基地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跟踪、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动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二)加强与国外高水平研究机构、科技人员的交流,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培养高水平的技术团队。(三)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推进引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 市科委全面负责国际合作基地的建立、管理和服务。国际合作处
2、作为职能处室负责提出全市国际合作基地的总体方案、建设数量、布局等,负责对国际合作基地进行审批和绩效评估。第四条 依托单位是国际合作基地建设、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负责国际合作基地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协调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包括设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专职管 2 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模式,深化合作内涵。第三章 申报认定和支持方式第五条 申请建设合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主体为我市境内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二)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拥有较好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基础,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有开展国
3、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人才队伍。(三)拥有固定的国外合作单位,且国外合作单位在本国或世界上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四)双方有具体的合作任务和充足的合作经费,已取得阶段性合作成果,有进一步合作的前景和打算。(五)承担过政府间、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且执行情况良好。第六条 支持方式(一)国际合作基地建设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为载体,项目所需经费主要以申请单位自筹为主,重庆市科委给予择优支持。 (二)申报程序按照市科委科技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组织评审、立项。 (三)根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特殊性,此类项目应符合第 3 六条中所列的条件。第七条 应符合以下相关条件合作基地是一个反映国际科技合作水平的综合载体,
4、采取“技 术 +人才+ 项目”集成运作方式,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意义。 (一)合作必要性合作项目属于我市科技发展战略重点,项目合作或引进工作能够突破国外技术封锁,有助于解决我市重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难点、瓶颈问题,推动该行业、领域发展的重大突破。项目实施确需与外方合作,且合作外方起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二)优势互补性合作各方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与合作渠道。中方项目承担单位要有相当的合作经验与沟通渠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信息、人才、资金等资源集成和组织能力;外方具有中方急需的关键技术或专业人才等资源,与中方有很好的互补性。(三)方案可行性合作或引进的方案和方式合理可行,合作双方任务的分工、人员交
5、流的安排、技术资金的投入等能有效保障合作的顺利实施、互利双赢。(四)权益合理性合作成果、资源、知识产权的分享、使用及保护有明确约定,并充分体现我国利益,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建立稳定长效的合作机制,充分利用国外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自然资源,分享国际 4 科技前沿成果,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第八条 申报和认定申请设立国际合作基地,由申请单位认真填写重庆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统一向市科委申报。市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建设的国际合作基地进行严格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由重庆市科委审批认定,并授予“重庆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称号。第四章 合作基地管理第九条 对合作基地实行动态
6、管理。自合作基地批准之日起,市科委每年对其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高层次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结合和科技辐射等方面的运行情况和绩效组织考评或评估。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国际合作基地给予滚动支持;对管理不善、绩效不佳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国际合作基地资格。第十条 对运行情况良好的市合作基地,市科委将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争取科技部相关支持。第十一条 合作基地建设期为三年,每年 12 月底前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科委备案。建设期结束,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第五章 附 则 5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市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