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重大财务事项报批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规范集团各级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批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水务投资集团所属各级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财务事项是指财务发展规划、财务会计制度、重要会计政策、年度财务预决算、资产核销以及其他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第二章 报告事项第四条 重大财务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为事前需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实施,报备事项为事后备案事项。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核销;(二)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
2、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三)年度财务决算;(四)年度财务预算;(五)利润分配方案;(六)限额以上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七)对外捐赠; 2 (八)对外担保;(九)金融衍生业务;(十)融资;(十一)对外投资或投资设立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十二)按有关规定应报批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报备事项(一)财务发展规划、财务信息化发展规划。(二)当期发生的亏损额为上年度营业收入额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损失额为上年度营业收入额 10%以上的重大资产损失。(三)50 万元以上的重大债务重组(含 50 万元)。(四)50 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的政府拨款、补贴(含 50 万元)。(五)处置
3、单项或一次处置多项累计原值达 10 万元以上的资产(含 10 万元)。(六)采购单项金额为 50 万以上资产(含 50 万元)。(七)涉及金额达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重大诉讼仲裁、重大或有事项等。第三章 报告程序第七条 重大财务事项统一由各级子公司负责向集团公司报告(三级或三级以下子公司需逐级上报)。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 3 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第八条 报批事项实行一事一报,按下列要求以正式文件报集团公司。(一)清产
4、核资中不良资产核销,按省国资委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则及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上报。(二)年度财务决算按集团公司内部控制流程和制度汇编著中规定的程序、内容以及集团公司对当年财务决算的要求上报。(三)年度财务预算按内部控制流程和制度汇编著规定的程序、内容以及集团公司对当年财务预算的要求上报。(四)限额以上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按山西水务投资集团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及要求上报。(五)对外捐赠,按山西水务投资集团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内容及要求上报。(六)其他重大财务事项,按以下内容上报:1.主要情况说明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
5、产生)的影响;2.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或备查的材料。第九条 报备事项实行定期上报,各公司于每季度终了后 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内容上报: 4 (一)主要情况说明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产生)的影响;(二)企业总部决策机构决议;(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或备查的材料。第四章 附则第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财务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财务事项的,由集团公司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