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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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学院教学秩序,使学籍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保障学院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上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教务处请假并附相应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2、,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四条 新生入学时学院组织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在籍学生由班主任组织凭财务交费凭证到相关系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可暂缓注册。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

3、困难的学生可以按国家政策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一学期考试和考查课程总数一般控制在 610 门,其中考试课程一般控制在 35 门。第八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记分。具体评定办法为:考试课成绩由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 30%,期末占 70%。平时成绩评定由任课老师根据学生出勤率、作业、课堂表现、平时测验等评定。理论含实验的课程,实验成绩应占一定

4、比例。考查课成绩评定由任课老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表现及期末考查成绩进行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 40%,期末成绩占 60%。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课成绩评定由任课老师根据学生学习表现及分项目实验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校外生产实习的成绩评定由实习指导教师会同生产实习单位学生带班老师,根据学生实习表现共同评定;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由答辩小组评定。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字提交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随学期课程补考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缓考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一次。第十条 学生请假假期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必须休学一年。一门课

5、程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学期补考。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的,由任课老师或班主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交学生处给予纪律处分。无故缺课的学生缺交作业量在该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以下者,补齐作业后可以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缺交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补完作业后才允许补考。第十一条 学生的学期学业成绩或各类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学生的毕业成绩(含课程学习成绩及其它学习成果)由教务处汇总审核盖章后存入学生档案,并作为学生就业推荐的附件材料。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如果未达到规定退学门数

6、,可以在下学期开学阶段根据学院教务处安排参加学期补考,经学期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可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及格课程的处理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处理。凡补考的课程在成绩登记时一律注明“补考”字样。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准参加学期补考。如确有良好认识者,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时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第十四条 除马列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就业指导课、单独设置的实验实习及实训、生产实习、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外,其它在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生通过

7、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均可申请免修。学生免修按下述程序办理免修手续:(一)开学前两天,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如自学笔记、作业等) ,说明自己已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二)学生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 ,连同说明材料由系递交开课教研室并经本系和开课教研室审核(必要时可面试)认可,由教务处批准后,参加由教研室安排的免修考试。(三)免修考试在开学后一周内进行,考试后二周内开课教研室将免修考试成绩单记入该生课程免修申请表中,送交学生所在系,由教务处备案。学生免修考试成绩 80 分以上者,允许免修,免修考试成绩即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入成绩册,免修考试成绩未达 80 分者,不再补考,不得进行免修。第十五条

8、学生提前参加重庆市英语应用能力 B 级考试,其成绩在总分的 80%以上或达到国家规定的通过标准的,可以申请免修普通英语课,免修的英语课成绩均以考试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学生提前通过重庆市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更高级别,可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该课程成绩以考试实际成绩记入。第十六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由体育老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个别学生因生理缺陷、疾病等确实不能上体育课,须本人提出申请,市级医院证明,院医务室审核,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上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不能独立开班时,由所在班级任课老师安排跟班保健内容。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

9、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思想品德成绩由学生所在班主任评定,并记入学生成绩册。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第十九条 一学年的课程经过补考,仍有五门课程或四门主要课程(考试课)不及格者,可跟班试读,在试读期间期末考试仍有二门及课程不合格,大三作结业处理,其他年级作留级处理。第二十条 留级学生,如所在专业不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第二十一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以下方式计算:(一)一门课一学期学完的,以一门计,分学期学完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实践环

10、节,如单独进行考核的均按一门课程计算;(三)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计算;第二十二条 留级学生须按规定向本院重新交纳各种学、杂费。第四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因身体或生理原因,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的;(三)第一学年后,班级前三名的学生可任意选择同类别的专业;(四)其它经学院认可的原因。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处签署意见,教务处组织相关专业教研室进行测试并提出建议,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转专业。转专业以前,仍按原专业

11、就读,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毕业班学生或无正当理由者,不得转专业。第二十四条 学院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

12、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五章 休学、停学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五年一贯制学生一般不超过 7 年,三年制高职学生一般不超过 5 年。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养者。第三十条 学生要求休学必须填写休学申请表

13、 。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予退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三)休学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而达到开除学籍规定的,取消复学资格。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附:学生办理休学流程图第六章 毕业和结业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14、,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各门课程、思想品德、体育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一)修业期满尚有培养计划中规定课程一门以上补考不及格者;(二)公共体育课重修不及格者;(三)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四)本专业技能鉴定初级没通过者。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七条 因第四十一条规定中(一) 、 (二) 、 (四)条原因结业的,结业三个月后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批准允许补考,补考合格的;或因第四十一条规定中(三)条原因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经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在岗表现较好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

15、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 结) 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委注册,并由省教委报国务院教育部备案。第四十条 对查明是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告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附:学生毕业离校流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起实施。若学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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