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扶持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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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ZBGS201618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 文件珠科工信 2016297 号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市 科 技 和 工 业 信 息 化 局 、市 财 政 局 联 合 制 定了 珠 海 市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管 理 和 扶 持 暂 行 办 法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2016 年 4 月 13 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6 年 4 月

2、 14 日印发2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扶持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 号)、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2345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 号)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 简称孵化器)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围绕众创空间(创业苗圃

3、)、企业孵化和加速发展等不同阶段的服务方式和新型孵化业态。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及业务指导。各行政区(功能区)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出台区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强化市区联动。各区应对国家、省、市认定的孵化器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3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四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内注册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经营实体。(二)可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 3000 平方米及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 60%以上。通过租赁或用其它特定方式取得物业支配权的,要求其合同

4、明确清晰,期限不少于 10 年,在合同期内不得变更用途。(三)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 15 家。孵化器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 60以上。(四)具备较完善的为企业服务的软硬件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公共服务平台,可为孵化企业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与辅导服务。(五)孵化器设立自有种子资金、或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可使用的孵化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第五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场地内。(二)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60 个月。(三)迁入孵化器的企业,其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 30

5、00 万元人民币。(四)在孵企业中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50%。4(五)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第六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程序申请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认定。对获得批准的孵化器,依法享受有关扶持孵化器政策和资金扶持。第七条 市级孵化器申报单位须应提交的资料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二)孵化器运营情况总结报告及佐证材料。(三)单位法人证书、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孵化场所证明(包括房地产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四)孵化器专职

6、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五)孵化器的主要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六)入驻孵化企业清单及情况简介。(七)申报单位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软硬件设施清单。(九)其他在申报指南中要求的资料。第三章 管理与扶持第八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每年应按要求填报有关统计数据,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对不按期填报有关数据的孵化器,市科技行政主管5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取消其参与年度考核评价和申请运行补助资格。第九条 新获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可获得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孵化器(含加速器),一次性奖励额度最高分别为 150 万元和 200 万元。已获

7、认定但未获得补贴的国家级孵化器(含加速器),通过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指合格或以上)后,可相应获得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孵化器认定补助额度不重复,前一等级已有资助的将相应扣除。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可给予最高 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试点单位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一条 对获得认定为市级或以上认定孵化器,其新增孵化场地面积达 2000 平方米及以上、实际运营超过一年的,可获得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经费奖励。第十二条 鼓励各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和企业开展众创空间建设。凡具备开

8、放与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功能,能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场地、活动场地、产品展示等硬件条件,同时为 10 个或以上创业团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场地服务、统一使用场地面积达到 300 平方米以上的众创空间,经认定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奖励,用于支持众创空间的运行。对获得省以上认定的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众创空间认定补助额度不重复,前一等级已有资助的将相应扣除。6第十三条 对获得省级或以上认定的大学科技园,首次认定时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经费奖励。第十四条 同一法人单位通过本办法获得市财政资金资助的最高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第十五条 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年度运营考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择优给予孵化器最高 50 万元的运行经费奖励,给予众创空间最高 10 万元的运行经费奖励。同一法人单位只能选择一项。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鼓励孵化器成立行业协会。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孵化器行业协会给予支持。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孵化器扶持资金,从市“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公共平台资金” 中开支。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原 有 关 孵 化 器 政 策 有 与 本 办 法 不 符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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