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珠江大学联盟教育研究院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珠江大学联盟教育研究院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学术质量与实施成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立 项 管 理第二条 项目分类珠江大学联盟教育研究院项目分为三类,分别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对外招标项目。第三条 申报条件珠江大学联盟高校内研究项目申请人须为三所学院在编教职工,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科级以上干部。珠江大学联盟院校外招标项目申请人须为联盟外高校教职工或研究机构人员,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科级以上干部。项目研究可由个人申报或组成项目研究小组共同申报。鼓励项目申报者整合校内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跨部门、跨学科、跨专业综合研
2、究;鼓励教师带领学生团队、教师与行政管理者合作参与。第四条 申报程序1.珠江大学联盟教育研究院发布通知,明确项目申报日期、申报范围、申报限额。2.组织申报。各珠江大学联盟高校根据教育研究院项目申报要求,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项目申报。联盟外高校与其它研究机构根据要求自行申报。3.资格审查。教育研究院秘书处根据项目申报文件的要求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进入下一阶段评审。4.项目评审。珠江大学联盟教育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以通讯评审的方式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5.签署意见。投票通过的项目,由教育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投票结果签署立项意见,研究院院长签署建议资助金额。确定项目资助
3、金额时,须考察选题范围、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难度、有无调研任务等因素,根据具体情况评定项目分量,尽量做到科学、合理,避免“一刀切” 。 6.网站公示。联盟内、联盟外的项目评审结果均在珠江大学联盟教育研究院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珠江大学联盟教育研究院提出,经珠江大学联盟教育研究院调查核实后反馈。7.正式立项。网站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则按异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珠江大学联盟教育研究院发文正式立项,并在珠江大学联盟教育研究院网站公示。 第五条 项目评审1.项目评审采用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学术委员
4、会委员参加方能进行,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可通过。2.项目评审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把关思想方向与学术质量。立项选题既要突出重点,也要兼顾学科覆盖面。立项项目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和学术水准。重点项目的评审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的原则,如不符要求,可少评或不评。第六条 项目评审严格实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评审回避制度。各委员须对本人为负责人、本人为课题组成员,或本人与课题负责人有亲属、师生关系的申报项目予以回避。第七条 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各相关人员不得为本单位或个人争项目。如有学术委员会委员受贿,或私下替人说情、严重影响评审公正,即撤销其评委资格。如有相关工作人员替人“攻关”、找学术委
5、员说情等情况,即撤消工作人员资格。如申请人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一经发现查实,取消本次参评资格和个人三年申报资格。第八条 珠江大学联盟教育研究院项目评审工作接受珠江大学联盟理事会的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评审结果有异议,应自公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教育研究院秘书处提交书面材料反映。1. 对署名异议者,应对异议人及异议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并听取意见。2. 对匿名异议材料,有具体事实陈述,须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无具体事实陈述,予以登记留存。3. 异议处
6、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须积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三章 经费管理第九条 珠江大学联盟教育研究院项目经费属于科研专项经费,在项目负责人与研究院签署合同之后,由联盟研究院所在高校财务部提取 5为科研管理费后,按合同约定划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账户。第十条 如有项目通过评审,珠江大学联盟教育研究院院长建议立项资助金额不足一般项目或重点项目的额度,多余经费归珠江大学联盟教育研究院下一期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第十一条 由于项目负责人未尽职责,在合同的订立、变更及履行过程中给研究院造成损失,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要求,根据本管理办
7、法和经费预算报告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支出。第四章 结项管理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应在 1-2 年内完成,项目研究成果以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形式提交。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同书的约定结项,填写结项报告书,经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连同项目最终成果报珠江大学联盟教育研究院秘书处备案,作为完成科研项目的依据。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在约定期限无法完成的,可附上项目研究进展说明向研究院秘书处提交延期 1 年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后生效。在约定期限未完成项目研究且未提交项目延期申请者或延期 1 年后仍然未完成者,项目负责人须按照合同约定退还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的后一年由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项目结题后评估,后评估的结果成为项目负责人以后项目申请的评审参照。一般情况下,课题未完成之前,不可再申请珠江大学联盟教育研究院其它课题。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所获成果,知识产权归珠江大学联盟教育研究院所有,由三所联盟高校共享,其他学校使用,须注明成果来自珠江大学教育联盟研究院项目成果。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珠江大学联盟教育研究院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