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重庆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2008 年 5 月 28 日重庆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会会员必须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第三条 本会会费 分为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团体会员交纳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交纳个人会员会费。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会费年度,即一个会费年度为当年的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第五条 团体会员会费团体会员当年应交纳会费以其上年业务总收入为依据核定,但当年新设立的团体会员除外。团体会员会费核定办法如下
2、: 当年应交纳会费上年业务总收入主城九区 主城九区外不足 100 万元 10000 元 5000 元100 万元以上,不足 200 万元 15000 元 7500 元- 2 -200 万元以上,不足 300 万元 20000 元 10000 元300 万元以上,不足 400 万元 25000 元 12500 元4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 万元 30000 元 15000 元500 万元以上,不足 750 万元 35000 元 17500 元75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 40000 元 20000 元1000 万元以上,不足 1500 万元 50000 元 25000 元1500
3、万元以上,不足 2000 万元 60000 元 30000 元2000 万元以上 70000 元 35000 元当年新设立的团体会员,6 月 30 日前设立的交纳会费 10000元,7 月 1 日后设立的交纳会费 5000 元,其中主城九区外按上述会费标准减半交纳。第六条 个人会员会费执业律师会员按主城九区每年每人 800 元、主城九区外每年每人 700 元交纳会费,其中首次申请执业的当年减半交纳。实习律师会员在实习期内的会费全免。律师助理会员按执业律师会员会费交纳标准交纳。第七条 会员交纳当年度会费的时间为当年的 3 月5 月,新会员交纳当年度会费的时间为执业证照获准之日。第八条 会费由会员
4、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向本会财务部门交纳,其中个人会员的会费原则上由个人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代收后统一上交本会。- 3 -第九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后,向会员出具重庆市社会团体收费专用收据,作为本会收取会费和会员交纳会费的凭据。第十条 会员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由本会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一)责令限期足额交纳会费;(二)训诫;(三)通报批评; (四)停止或部分停止该会员的会员权利,相应减少或不提供由本会提供的各项福利及服务; (五)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不予或暂缓注册;(六)取消会员资格。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九区是指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主城九区外是指除上述地区外的本市其余区县。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重庆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重庆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