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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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珠海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 1 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根据广东省实施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设立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珠海市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实施办法和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促进发展、贯彻均衡、奖励先进、提高质量”的原则。(1)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差别扶持,重点资助捐资举办、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幼儿园,

2、不含培训机构,下同) ,优先资助普惠性幼儿园、招收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为主的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民办学校。(2)特色发展,奖优奖特。重点奖励依法办学、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办学质量好、社会信誉度高的民办学校,促进形成一批品牌学校。2(三)公平公正、绩效优先。平等竞争、条件公开、操作规范、结果公示,优先安排绩效优良的项目。第三条 总体绩效目标。(一)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优惠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办学活力不断增强。(二)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更加规范,特色更加鲜明,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逐步提高。(三)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更加稳定,整体素质得到提高。第 2 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

3、门职责。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按规定进行核准或组织项目评审;负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组织绩效自评等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六条 民办学校(幼儿园)职责。负责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计划,明确项目建设绩效目标;落实项目建设负责人,组织实施已下达项目,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确保资3金专款专用,严格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 3 章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及支持方向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及扶持方向:(一)适用

4、范围:本市民办学校(含职业学校) 、幼儿园。(二)扶持方向:1、对受政府委托举办公办班及接收符合就读我市公办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 、幼儿园条件学生的民办学校予以学位补助。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学位教育培养成本补助按照珠海市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实施办法 (珠府办201520 号)执行。民办幼儿园学位教育培养成本补助办法另行制定。2、学前教育主要对各区完成珠海市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8) 目标任务责任考核奖励以及规范化幼儿园评估奖励、园长工作室及教师工作室活动、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实验区(园)奖励、幼儿园一体化联盟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购买幼儿园学位

5、等。以上的奖励及奖补资金部分可用于民办幼儿园场地租金、物业管理费用、教职工社保,以减轻民办园的办学4成本。3、开展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班主任、德育教师、骨干教师培训(组织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校长培训每年 1 次,班主任、德育教师、骨干教师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培训要求)和进修。培训方案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4、对在我市民办学校长期(3 年以上,含 3 年)任教的专任教师,依据连续从教年限给予从教津贴,从教津贴每人每月 300 元,由学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负担。民办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按照珠海市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8) (珠教20156 号)执行。5、资助民办

6、学校提升办学条件,重点是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功能教室和信息化建设。6、建设和维护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民办学校办学情况信息。7、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经验总结推广,以及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审计和评审等方面支出。8、其它经市政府同意安排的项目。根据前款第 2 至 5 项申请专项资金的,采取核准的方式确定。第 4 章 申报和审批5第八条 采取评审方式项目的申报条件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条件1.学校依法设立 3 年以上,发展潜力良好;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通过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验收,高中阶段学校通过市一级以上学校等级评估;3.依法办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近 3 年无违纪违法办

7、学行为,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4.校园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明显,近 3 年没有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5.重视师资建设,按规定与教职员工签订了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到劳动部门进行合同备案,按时缴交社保费(连续缴交社保三年以上,包含 3 年) ,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6.管理制度健全,办学相关证照齐全;7.财务管理规范,产权明晰。(二)申报程序每年申报一次,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申报条件的民办学校,于每年 3 月 1 日至 30 日,到属地所在区(含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3)评审程序受理申报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申报项

8、目进行初审、6汇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第 9 条 专项资金具体补助、奖励和资助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商定。第 5 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第十条 根据市政府审核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由市教育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实施项目和资金额度通知。属市辖的民办学校(幼儿园) ,由市教育局办理资金拨付;属区辖的民办学校(幼儿园) ,由市教育局函请市财政局办理转移支付手续,由各区按规定将项目资金下达到有关学校(幼儿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专

9、项核算。学校举办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清偿债务等。政府资助的专项资金用于硬件建设的,举办者不得占为己有,在举办者变更、清算时,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专项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剩余的专项资7金,由政府收回统筹用于发展民办教育。第 6 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一)申报专项资金应提出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以反映专项资金使用的预期效果。(二)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资金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三)市教育局按照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

10、有关规定,组织各区教育局、资金项目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其他评价工作。(四)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当次申请资格,并停止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3 年。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有其它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专项资金,并停止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3 年。8第十五条 各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16 条 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 6 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2 月 28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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