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台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台财监督发 201724号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台州市预算绩效评价报告质量考评暂行办法各县(市、区)财政局、相关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预算绩效评价,提高绩效评价报告的内在质量,充分体现其应用价值,全面提升绩效评价的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考评内容评价报告制式的完整性,评价标准的完整性和科学性,报告主体表述的全面性、客观性、逻辑性和可行性,评价方案与评价事实的充分性与有效性等。二、考评对象2市级与各县(市、区)级的财政部门绩效评价报告、各预算部门相关的重要绩效评价报告,但不包括各县(市、区)级实施的省级与市级联动绩效评价项目。三、考评方式(一)考评工作由台州市财政局
2、组织。考评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专家可实施聘请或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审专家采用单数制,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考评工作小组。(二)考评由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和集中评审两个程序组成,集中评审可采用现场集中或网络集中的方式。(三)考评最终得分实行平均制,按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综合平均计算。考评结果按最终得分设以下等次:优秀等级(90分或90分以上)、良好等级(80分或80分以上而未达到90分)、中等等级(70分或70分以上而未达到80分)、合格等级(60分或60分以上而未达到7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全市报告质量考评原则上每年12月上旬开展,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实施。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纳入当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台州市预算绩效评价报告质量评分标准32.台州市预算绩效评价报告质量评分底稿3.台州市预算绩效评价报告质量评分汇总表4.台州市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制式台州市财政局2017年8月7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浙江省财政厅台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承办 办公室2017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