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台州市级森林公园认定办法(试行)(台林201643 号,2016 年 12 月 12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规定,为确保市级森林公园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一、认定标准1规划经营面积 100 公项以上,森林覆盖率 70%以上。2森林景观有特色,具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具有开发建设森林公园的基础条件和可行性。3规划经营范围权属清楚,界限明确,无林权纠纷。4有森林公园筹建组织。5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达到三级,评价分值20 分以上(评定标准见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国家标准 ) 。二、申报
2、办法(一)申报程序1. 申报。申报单位对照认定标准和有关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林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 初审。县(市、区)林业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认为符合认定条件和相应标准的,签署初审意见,向台州市林业局推荐,上报相关申报材料。3. 认定。由台州市林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现场踏看,认为符合要求的,审查结果在台州林业网上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台州市林业局发文认定。(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2-1. 台州市级森林公园申报表(见附表) ;2. 县(市、区)林业部门要求建立台州市级森林公园的申请文件,应包括拟设立台州市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
3、、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景观资源特色概况以及近年来保护、建设、管理情况等;3. 具有资质单位编写的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参照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及要求 ;4. 山林权属证明或流转协议;5. 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包括经营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和职责说明;6. 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证明材料,以及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材料,包括各种图文影像资料和相关规章制度汇编。三、其他要求1. 对已认定公布的台州市级森林公园,应在 12 个月内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报台州市林业局备案。总体规划要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前提,处理好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注重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形成特色
4、。如开发经营出现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以及森林公园在认定后 1 年内未启动实施具体建设项目或落实保护措施的,撤销已认定称号,3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2. 申报认定省级森林公园的,原则上应先认定为市级森林公园。四、附则本认定办法(试行) 自下文之日起实施,由台州市林业局负责解释。附表:台州市级森林公园申报表-3-附表台州市级森林公园申报表申报单位(盖章)地址负责人 电话 手机联系人 电话 手机森林公园名称规划经营面积 亩 森林覆盖率 %可行性分析概述森林风景资源评 价 级 别 评价分值规划编制完成时限主要建设项目及启动时间-4-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盖章)年 月 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盖章)年 月 日-5-信 息 公 开 选 项 : 主 动 公 开抄送:省林业厅办公室、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保护总站。台州市林业局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