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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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林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代拟稿)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其范围包括水体以及其外因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水域控制保护范围。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水系应当划定蓝线。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

2、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第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类城乡规划时,应当确定城乡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与城乡规划一并报批。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七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

3、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乡规划一并报批。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八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市住建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第十条 在蓝线管理范围内从事的各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改建、扩建的各类与防洪排涝、河道

4、整治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严格限制;(二)城市河道沿河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建筑特色,河道保持原有的河网格局。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挖取沙石等行为;(四)擅自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第十二条 纳入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其控制范围由规划部门按照要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对不符合蓝线规划要求的,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行洪畅通、水环境保护以及影响城市河道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整改。第十三条 住建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六条 住建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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