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越秀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章 1 章 总 则第一条 【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妥善解决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居民群众基本生活出现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 号)等有关规 定,结合本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 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现行社会救助制度暂无法覆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及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第三条 【基本原则】临时救助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应救尽
2、救,及时施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公开公正,政策透明;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第四条 【部门职责】由区政府统筹,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房管局、区卫计局、区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临时救助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协助有2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的申请,并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第二章 救助对象第五条【救助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一)具有越秀区户籍的家庭及个人。1、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
3、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因特殊原因以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现行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帮扶的家庭;3、民政部门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二)非本市户籍个人。于越秀区居住且持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且在广州市连续 2 年缴纳社保,遭遇意外事件等,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第三章 救助类型第六条【救助类型】根据救助对象及不同的困难情况分为临时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二大类:(一)临时生活救助。参照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每人不超过 3 个月3的救助。申请人在同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生活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1、具有本区户籍,因遭遇
4、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具有本区户籍,因特殊原因以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现行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3、非广州市户籍的外来人员,因遭遇意外事件等原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4、民政部门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二)医疗救助。申请人需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本区户籍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在广州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定项目及住院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和其他专项救助后,按医疗自付费用的 80%给予救助,其中,孤儿、 “三无” 人员 按 100%给予救助,每
5、个自然年度累 积不超过 2 万元;第七条【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一)因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行为的;(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的;4(四)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五)不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条件的;(六)异地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非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意外,已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的;(八)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九)不配合街道核查的;(十)民政部门认定不予救助的。第四章 救助程序第八条【救助程序】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序,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6、(一)一般程序。临时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一般情况下均按一般程序办理。(二)紧急程序。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1、个人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5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第九条【审批程序】申请临时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住所在地)的街道救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格,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救助证、残疾证等有关
7、证件;2、家庭成员或个人收入证明、车辆证明及房屋证明;3、相关部门出具的发生突发意外事件的认定材料或致困原因凭证及证明;4、其它保险、救助、赔偿等有关情况的证明。(二)受理。街道救助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规定所需的材料。(三) 审核。1、街道救助部门委托社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针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63、街道救助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综合考虑申请人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与
8、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四)审批。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街道报送的申请材料 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批准的发放临时救助金;不予批准的,通过街道救助部门告知申请人。医疗救助的审批程序参照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第十条【紧急审批】符合紧急程序的,所在地街道救助部门可依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 10 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第六章 救助方式与发放形式第十一条【救助方式】救助方式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发放实物救助为辅。第十二条【发放形式】临时救济金按照财政管理制度,直接通过银行划账的形式支付到申请对象提供的个人账户。实物救助物资则由区民政局统一招标采购后,拨付至街道办事处予以发放。第
9、七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第十三条【资金筹措】区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7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十四条【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的支出,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央、省、市财政下拨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纳入临时救助资金管理。第八章 社会力量参与第十五条【鼓励参与】鼓励、支持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第十六条【发挥作用】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九章 责任追究第十七条【经办
10、人责任】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申请人及其家庭的信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8(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或收取贿赂的;(三)玩忽职守,影响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的。第十八条【申请人责任】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领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其他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越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