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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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省、市(州)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州)专利行政部门有关专利管理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第三条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行政复议机构”) 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第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以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加盖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第二章

2、行政复议参加人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六条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的,应当附具授权委托书。- 2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州)专利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八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被申请

3、复议的行政行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应当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应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讲,并且由其签字确认。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以邮寄或者当面递交等方式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

4、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3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三)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本办法第 条、第 条规定的,通知复议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第十二条 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相关市(州)专利行政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相关市(州)专利行政部门。该市(州)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的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当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

5、料。期满未提出答复意见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前款所述书面答复意见以及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程序终止。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相关市(州)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 4 -第十六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第十七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决定维持。第十八条

6、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第十九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决定由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出现新证据,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更为合理的。第二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程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7、的,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并书面- 5 -告知理由:(一)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第二十二条 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构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赔偿请求进行审理,在行政复议决定中对赔偿请求一并作出决定。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但是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审批后可以延长期限,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 日。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第二十四条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本办法中有关“5 日” 、 “7 日” 、 “10 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复议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的,自交付邮寄之日起满 15 日视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十六条 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行政复议决- 6 -定书除送交代理人外,还应当送交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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