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模”评选考核 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模 ”评选考核工作,推进全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依据关于全面开展新一周期国土资源节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办秘2015 26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四模”评选,是指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在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模范县(市)基础上,开展市级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园区、模范企业、模范乡镇和耕地保护模范村创建活动,依照规定程序评选产生,并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的总称。第三条 “四模” 评选 包括评选、表彰奖励、管理等工作。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创模指挥部)统筹领导全市“四模” 评选
2、 ,市创模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模办)负责组织开展“ 四模” 评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四模 ”评选相关工作。第四条 “四模” 评选应 遵循下列原则:激励创新,典型示范;自愿申报,重在过程;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第五条 “四模”评选 考核依据为“四模”评选考核指标体系及本办法。第二章 评 选第六条 评选包括评选工作部署、推荐申报、评优考核、公示和公告。第七条 评选工作部署。以印发评选通知的方式,部署开展“ 四模 ”评选。第八条 推荐申报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园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自评推荐申报;国土资源节约集
3、约模范企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初步考评后推荐申报;国土资源管理模范乡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初步考评后推荐申报;耕地保护模范村由各县(市、区)所辖乡镇推荐,国土资源局(分局)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初步考评后申报。第九条 评优考核。市 创模办组织对申报地区和单位进行评优考核。成立“ 四模” 评审小组,成 员由市国土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农委、规划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抽调专业人员组成,人员名单于评选开展前一周在安庆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对申报地区和单位进行“一票否决” 指标资 格审查 ,组织评审小组根据申报材
4、料,对申报地区和单位进行评分,按照各项评分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形成申报地区和单位得分、排序,提交市创模指挥部研究确定拟公示的模范园区、模范企业、模范乡镇和耕地保护模范村名单。第十条 公示和公告。 将审定的名单在市主要媒体和安庆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为期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安庆日报对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园区、模范企业、模范乡镇和耕地保护模范村名单进行公告。第三章 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表彰。对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园区、模范企业、模范乡镇和耕地保护模范村,市创模指挥部适时召开全市大会授牌,并授予荣誉称号,其荣誉称号保留三年。第十二条 对获得 模范园区的,连续三年每年奖励用地指标 10
5、0 亩;获得模范企业的,优先安排发展用地指标,支持扩大发展规模;获得模范乡镇的,一次性奖励用地指标 50 亩;获得模范村的,由市、县国土部门优先安排耕保、地质防治等项目,并给予 2 万元耕地保护专项资金扶持。第四章 管 理第十三条 “四模”评选考核所依据的标准、程序,以及评选考核过程中的各类文件、政策及评选结果,均通过安庆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第十四条 已获评 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园区、模范乡镇、模范企业和耕地保护模范村应进一步提升创建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及时报送信息,总结推广本地区、本单位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典型经验,带动其他地区和单位参与创建活动。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节约集
6、约模范园区、模范乡镇、模范企业和耕地保护模范村在保持荣誉称号期间,突发一票否决指标所列情况,须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说明情况,由当地国土部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将组织调查组进行核查,一经查实,由市国土资源局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未能完成整改、及时消除恶劣影响的模范单位,进入摘牌程序。第十六条 进入摘牌程序的模范地区或单位,经市创模指挥部确认后,由市创模办印发通知,并抄送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予以摘牌。第五章 纪律监督第十七条 “四模” 评选坚 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鼓励各方积极参与。第十八条 参与“四模”评选的党政机关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 一岗双 责“ ,在评选考核过 程中,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九条 在“四模 ”评选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规公关等情况的申报单位,市创模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提请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条 对已获得“四模” 荣誉称号的地区和单位,发现其在创建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公关或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市创模指挥部将取消其已获得的荣誉称号。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创模办(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