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川工办发 201624 号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12 45 号)和省委 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5 30 号)精神, 为切实加强我省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的管理,积极推进集体协商提质增效,省总工会制定了四川省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22016 年 9 月 26 日四川省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2、则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集体 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建设,强化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的管理,充分发挥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在推进集体协商提质增效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体协商 专职指导员是指由工会组织领导、聘任和管理,负责指导、帮助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的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总工会审核同意,由市(州)总工会聘任的市(州)级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以下简称专职指导员)。第四条 省总工会主要 负责专职指导员的资格审核、业务培训、年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市(州)总工会负责专职指导员的组织领导、选拔聘任、工作调度、监督考核等日常
3、管理和使用工作。第二章 专职指导员的聘任第五条 各市(州)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聘任专职指导员的人数,一般为 2 至 4 名。第六条 聘任专职 指导员实行一年一聘制,聘任期为一个自然年。专职指导员聘任期满自行终止聘任关系。3第七条 专职指导员 原则上从各级工会组织、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经济部门、企业中长期从事工会工作或人力资源工作的退休人员、退居二线人员和相关社会组织中的专家、学者、律师等人员中择优聘任。第八条 拟聘任党政机关、人民 团体、事业单位退休、在职、退居二线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方可聘任。第九条 面向社会 选聘的人员,市(州)总工会应当与其签订有劳动合同,并依
4、法为其购买基本社会保险。第十条 选聘专职 指导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用人标准。第十一条 专职指导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公道正派、作风严谨,政治素质过硬;(二) 掌握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制度、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础知识,熟悉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相关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劳动工资等政策理论水平;(三)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语言表达、分析思辨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较为丰富的参与和指导协商谈判的实践经验;(四)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工会工作,对职工群众有深厚感
5、情,身体健康、工作主动、责任心强,善于倾听了解职工所思所盼和利益诉求,勇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五) 专职指导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4第十二条 专职指导员的聘任应当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和方法进行:(一)初选。专职指导员由各市(州)总工会依据聘任条件,组织开展初选推荐工作,集体研究确定人选,并于每年度 11月底前向省总工会上报下一年度拟聘任人选,并报送四川省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四川省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聘任审核表等相关推荐材料。(二) 审核。省总工会对各市(州)总工会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并于每年度 12 月底前审定下一年度人选。(三) 聘任。经省总工会审定的专职指导员,由市(
6、州)总工会与专职指导员签订聘任协议,发放聘任证书,并上报省总工会备案。第三章 专职指导员的工作职责第十三条 专职指导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 宣传培训。积极宣传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集体协商的相关专业知识,增强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协商意识。协助同级工会和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专项培训,增强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敢谈、实谈、善谈的素质和能力;(二) 指导服务。认真收集整理涉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保障、行业标准、企业经营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主动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梳理集体协商所需资料、数据以及开展征集职工群众意见、确定协商议题、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和技巧、起草集体合同或工资等专
7、项集体合同草案等工作,为基层工会和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及5时有效的咨询服务。积极发掘和培育集体协商先进典型案例,推广可学习、可复制、可借鉴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三) 重点参与。针对本地区辐射带动性强、协商难度较大的重点企业、行业或区域,根据基层工会需求,经同级工会同意,可应邀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直接参与企业、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协商相关工作;(四) 配合监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工资政策,配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对企业、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或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履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 调研建议。定期不定期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职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本地区集体协商工作
8、动态,认真分析劳动关系状况,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突发情况和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同级工会报告,并谋划对策,提出改进和加强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六) 完成同级工会交办的集体协商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专职指导员的管理第十四条 考核制度。 省总工会制定完善专职指导员年度考核评分标准,市(州)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专职指导员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方可续聘。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专职指导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撰写年度个人工作述职报告,并填写四川省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年度考核表;(二) 市(州)总工会对照四川省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年6度考核评分表进行量化评分,提出考
9、核等次建议并提出续聘或不再续聘的意见,并将专职指导员年度个人工作述职报告、考核表、考核评分表等年度考核材料于每年度 11 月底前上报省总工会;(三) 省总工会对专职指导员年度考核材料进行审核,综合平衡确定优秀、称职、不称职等考核等次。第十五条 退出制度。 专职指导员在下列情形下应当予以退出:(一) 年满 65 岁周的,原则上不再续聘。如确因工作需要,市(州)总工会可向省总工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原则上可再续聘 1 年;(二) 年度考核未达到称职以上等次的,不予续聘,并扣发考核激励补助;(三) 聘任期内不遵守工作纪律、不服从工作调度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损害工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
10、予以即时解聘,并停发剩余月份的定额补助、扣发全年考核激励补助;(四) 聘任期内因身体原因、个人意愿等因素,本人提出解聘申请的,市(州)总工会应当在上报省总工会同意后,予以提前解聘,并停发剩余月份的定额补助和考核激励补助。第十六条 业务培 训制度。省总工会定期举办集体协商工作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专职指导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原则上专职指导员每年培训一次。第十七条 激励关 爱制度。省总工会对年度考核为优秀7等次的专职指导员进行通报表扬;对表现特别优秀,并经审核符合有关推荐评选条件的专职指导员,授予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各级工会要帮助解决专职指导员在工作中遇到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其正常工作开展、充分发挥
11、作用创造良好条件。第十八条 工作日志制度。 专职指导员要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 抽调制度。省总工会将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专职指导员开展集体协商建制攻关、重点调研、监督检查、指导培训等工作,集中力量解决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制度。 市(州)总工会要专职指导员个人工作档案,对聘任协议、年度个人工作述职报告、 工作日志、考核表、考核评分表等反映管理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进行完整规范的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 监督 问责制度。市(州)总工会要加强对专职指导员的日常监督。对发现专职指导员选聘不当、不履职、不作为等情况,市(州)总工会应当对专职指导员
12、和负责管理使用的部门进行诫勉和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 专职指导员工作补助和工作经费第二十二条 省总 工会、市(州)总工会共同给予专职指导员工作补助。省总工会工作补助由定额补助和考核激励补助组成,其中,定额补助不超过工作补助总额的三分之二,8其余作为对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专职指导员的考核激励补助。在此基础上,各市(州)总工会原则上按照不低于省总工会工作补助总额的三分之二的标准配套给予工作补助。第二十三条 市(州)总工会须在每年度 1 月底前向省总工会提交本年度专职指导员工作补助申请,上报四川省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工作补助申请表。省总工会审核后,及时向各市(州)拨付定额补助,并于年度
13、考核后向各市(州)拨付考核激励补助。定额补助由市(州)总工会按月足额发放,考核激励补助在年度考核完成后一次性发放。第二十四条 市(州) 总工会应根据工作实际,参照工会本机关工作人员标准,安排解决专职指导员开展工作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第二十五条 专职指导员工作补助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建立正常的增长保障机制。第二十六条 专职指导员工作补助和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工会年度经费预算。严格按照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工作补助和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确保按时核发、专款专用,不得漏发、挪用、冒领、账实不符和随意扩大核发范围。省总工会拨付的专职指导员工作补助原则上不得
14、结余,确因专职指导员提前解聘等出现结余的,市(州)总工会可以将结余资金用于下一年度专职指导员工作补助的核发,并应9当及时上报省总工会,在拨付下一年度专职指导员工作补助时予以核减。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总工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完善相应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市(州)总工会应当加强县(市、区)级专职指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广覆盖、分层级的专职指导员队伍。各县(市、区)专职指导员一般不少于 1 名。县(市、区)级专职指导员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负责解释。附件:1.四川省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基本情况汇总表2.四川省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聘任审核表3.四川省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年度考核评分表4.四川省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年度考核表5.四川省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工作补助申请表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6 年 9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