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处理办法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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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矿业权评估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处理办法初探董通生 1 代普雪 2 善在仁 3(云南陆缘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云南 昆明 650051)摘 要 本文根据矿业权评 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CMVS308002008),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提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的具体处理办法,与同行讨论 。关键词 矿业权评 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费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 2006 年 7 月 2 日颁布了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他省市也有类似的规定(称谓不完全一致,有的称为“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有的称 为“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本文

2、按云南省的提法,称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简称保证金),这些规定既是“ 绿色矿业”理念在 矿政管理中的体 现,又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矿业权人的法律义务的具体化。它表明:“ 绿色矿业”不再仅仅是一个口号,而是每一个矿业权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对此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2008 年 10 月出版的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在评估过程中的处理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本文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在矿业权评估

3、过程中的具体处理办法,与同行讨论。2在提出矿业权评估中如何处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冶理保 证金的具体办法前,首先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当前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面的实际情况作一个简要回顾。第一,云南矿业产业发 展到现阶段, 矿山企业已不能回避必须支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这个现实。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 们对资源、 环境、可持续发展等内涵有了新的认识,已不能容忍矿山企业对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对当地环境的肆意破坏。第二,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 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 暂行办法是针对众多矿山企业还没有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作为一项自觉行动的现状(民营、私营等

4、小型矿山企业显得尤为突出),而强制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一项行政措施。第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费用与矿山地理位置、开采技术条件、开采矿种等各种因素有关,差异较大,目前尚无可供借 鉴的经验数据,各 矿种开采设计规范也没有这方面的费用定额。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讨论的问题是:矿山企业支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作者简 介 董通生 1,男,云南陆缘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律师、土地估价师、注册咨 询师(投资)、高 级经济师、测绘工程师;代普雪2,男,云南陆缘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部经理,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探矿高级工程师;善在仁 3,男,云南陆缘

5、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费用是必然的,还是或然的?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业权人交存保证金,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从3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云南省,矿山企业(不含矿泉水、地热水开采企业)无一例外地都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义务,即支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是必然的,没有哪个矿山企业可以豁免。既然矿山企业支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是必然的,就理所当然地应当将这项费用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给予反映,将其作为一个参数,参与 矿业权价值评估计算。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费用如何取值?如前述,目前矿

6、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尚无可供借鉴的经验数据,各矿种开采设计规范也没有这方面的费用定额。如何选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就成为矿业权评估中的一个实际问题。云南省部分矿山设计单位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也遇到了这个难题,大多数情况下,参照 云南省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保证金缴费计算标准,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的取值依据。笔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 这不失为一种 较为妥当的办法。因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在制定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时,对所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做过测算,与矿山企业可能发生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出入不会太大。进行矿业权评估时,参照 云南省

7、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保证金收取参考标准,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的取值依据,可以将矿业权评估值的偏差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假定笔者对前面两个问题的论述是符合逻辑的,剩下的问题就是矿业权评估过程中如何处理保证金问题,即是否有必要将保证金也作为一个评估参数,参与矿业权价值评估计算?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采矿权人可按年度平均交存,但首次交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前三年应交的总额,余额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一年4全部交清。如果保证金也参与矿业权价值评估计算,就会出现同一事项支付两次费用的情况,这与矿业权评估的基本要求不相

8、符, 虽然保证金本金和利息在评估期末可以返回给矿山企业,但由于矿业权评估中采用的折现率远大于企业存款利息,因此会虚增现金流出,降低矿业权评估值。假定在矿业权评估中只考虑交存保证金,而不考虑矿山企业实际应当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则保证金制度就形同虚设、亳无意义。综合上述,笔者建议:在矿业权评估中,不以保 证金形式参与矿业权评估计算,而是将矿山企业支付矿 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作为评估假设,在当前尚未取得足够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经验数据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收取参考标准,确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在生产期按年投入,作 为 管理费项下的一个子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参与 评估计算。参考文献1云南省矿山地 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 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2006.7.2 2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15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3.263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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