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嘉兴市物流与供应链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为加强嘉兴市物流与供应链协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协会的正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协会经费来源第一条 会费。第二条 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第三条 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对社会团体的经费补助及委托承担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第四条 有偿服务收入。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咨询、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出版刊物、举办培训、展览、比赛等活动或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第五条 利息。第六条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章 经费支出第七条 事业活动费: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
2、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宣传展览等的费用。第八条 会议费:协会召开的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2学术会、报告会、工作会、表彰会等所发生的费用。第九条 协会办公费用: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办公、通讯、交通、差旅、设备购置维修、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订购业务书籍、报刊及上缴团体会费等项开支。第十条 印刷费:出版、发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书刊、报纸;编印有关资料、简报、文件等所产生的费用。第十一条 协会聘用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费用。兼职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协会领取工资、奖金和享受福利待遇。第十二条 其它合理开支。第三章 财务管理第十三条 协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协
3、会的财务管理由协会法定代表人直接领导,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兼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开展经济分析;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保证和监督协会财务收支计划的正确执行;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算帐、结帐、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3第十五条 协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第十六条 协会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预算会计制度,协会编报的预算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第十七条 协会的银行帐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含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管理规定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