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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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财务管理办法(2014 年 9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 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强化预算管理; 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

2、金使用效益; 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 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 学院实行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由学院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学院的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由学院集中统一管理,包括财权的集中管理权,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权,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权。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分管财务工作,学院财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预算安排、2重大

3、建设项目安排等重大财经活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第六条 财务部是学院的一级财会机构,是学院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部在学院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院的财务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学院账户,银行账户由财务部统一管理。 学院任何部门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从事资金结算等经济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转移资金,私立“小金库”。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八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院预算编制必须坚持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总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和学院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一)各部门必须

4、在每年 11 月底前向学院上报下年度经费需求计划。(二)财务部在分析和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事业计划、财力情况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听取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出建议意见。(三)学院预算逐步实行支出定额和因素法,实行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第九条 预算的审批学院根据自筹资金编制综合财务预算草案,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学院董事会批准。第十条 预算的执行 (一)严格预算约束,强化预算管理。年度预算一经审批,即成为学院法规性文件,全院各部门必须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杜绝超预算支出。(二)学院预算实行分级指标管理、定额使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 3(三)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努力增收节

5、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效益。为了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财务部应定期提供预算执行报告。 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一条 学院收入(一) 财政补助收入。即财政下拨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国家助学金以及本科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等。 (二) 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收入。包括本科生学费、住宿费、培训费等。(三)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二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并使用江西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预算外资金收入实现后,应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

6、两条线”管理。捐赠收入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合理使用。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十三条 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包括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事业发展项目支出。第十四条 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五条 学院的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十六条 学院的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

7、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本院情况确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4第十七条 学院支出报销采用审批制度,支出金额在 3 万元以下的由院长签字审批,支出在 3-10 万元以上由副董事长签字审批,支出金额在 10-30 万元以上的报董事长签字审批。第十八条 学院支出应当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控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尤其是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结构;按照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体现“重点突出,效益优先”的原则,从紧安排学院行政、消费性支出,保证教学科研投入。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第十九条 学院的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

8、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专用基金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按专门用途使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 含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教材等) 等。学院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

9、挂账;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职能部门对存货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明细台账和实物帐,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5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送财务处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学院院长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学院的固定资产,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产账并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报院长办公室、财务部、院长批准后核销,重大事项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报董事会批准后核销。报废固定资产

10、的处置统一由院长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进行,变价收入上交学院财务部。任何部门或个人,在未经批准报废或转让前,不准随意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院长办公室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对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年终前,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并报学院财务处作账务调整。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固定资产和材料的盘盈盘亏,管理部门都应造册、说明理由或查明原因。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批准后,送财务部作为处理账务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

11、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章 负债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财务部门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应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归还。6学院的贷款资金限用于解决制约学院当前和未来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学院要根据财务状况确定合理的贷款规模。贷款资金学院无权用资产抵押。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

12、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第三十条 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内部监督制度、实行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各部门在经济往来中的回扣、折扣、手续费等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设备、教材、图书等大宗的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严禁在账外暗中收受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确实无法谢绝而接受的回扣、手续费,必须全部上交学院财务部,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管理,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或私分。否则,按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论处。第三十三条 财会人员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同时,财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有关财务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7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高等学院财务制度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其它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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