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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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615 号)提出的要求,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 号)文件精神,规范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以及生产、服务工作的需求,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

2、、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紧密结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职业技能竞赛过程及职业技能竞赛结果可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第四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采取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或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市各类组织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和本市内与职业技能相关的各类适龄从业人员及职业院校在校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监管原则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 )主管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日常管

3、理和监督检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章 组赛规则第七条 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区县和系统级、企业和院校级三个级别。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分为两类: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举办的跨行业(系统) 、跨区域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一类竞赛。由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主办或委托相关市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二类竞赛。 第八条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分初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区县和系统级职业技能竞

4、赛分初赛和复赛两个阶段。 第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主办或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主办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原则上每三年举办一次;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相关部门主办的各类国际级、国家级、省际区域级职业技能竞赛北京地区选拔赛,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主办或委托相关市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周期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主办或委托相关市级行业协会(学会)共同主办,国家各部委组织的各类国际级、国家级、省际区域级职业技能竞赛北京地区选拔赛,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县相关部门主办本行

5、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人员为本区、县适龄从业人员,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组织本系统主体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人员为本系统适龄从业人员,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组织本企业主体生产经营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人员为本企业职工,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院校组织本院校主体教学专业(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人员为本院校适龄在校学生,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北京”、 “全市”等竞赛活动的名称。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全市(北京市)行业(系统) 职

6、业(工种) ”等竞赛活动的名称。区县和系统级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区县”、 “ 系统”竞赛活动的名称;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企业”、 “院校”竞赛活动的名称。 第十六条 本市各类竞赛活动实行审查登记和社会发布制度。市级、区县和系统级竞赛组织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下一年度开展竞赛活动的计划。全市计划开展的各类竞赛活动于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未申报的竞赛活动,市人力社保局在相应的竞赛实施周期内将不再受理。第十七条 竞赛活动的实施期限以自然年划分,各类竞赛活动应在竞赛实施期限内结束并确认竞赛结果,确保竞赛在自然年内组织完成。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职业(工种) ,应按照优先选择通用性强、就业面广、从业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力大、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工种)的原则进行确定。 第二十条 相同的职业(工种)在两年内不得重复举办市级竞赛活动。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竞赛主办单位的主营(主责、教学)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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