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申请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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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研、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校研201442 号)中助研津贴相关政策,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研究生参与助研工作的管理、考核及津贴发放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工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助研津贴工作。第三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的设立,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研究生培养科研导向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避免把助研工作单纯作为济困助学渠道的倾向。各学院对从事助研工作的研究生,要明确其岗位职责,完善制度

2、,严格要求,加强考核。第二章 助研岗位设立与学校配套第四条 助研工作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第五条 助研岗位依托科研项目,由导师和学院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出资设立研究生助研岗位,分博士、学术型硕士两种。直博生按照博士助研津贴标准执行。第六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的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导师应根据科学研究需要设置助研岗位,并报所在学院。研究生助研岗位的设置要明确助研名额、工作量,以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和岗位职责等。第七条 为鼓励研究生参与助研工作,学校为每位博士生2(硕士生)导师每年级配套三个博士(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

3、校外兼职导师不享受学校的配套政策。超出配套范围的助研岗位,由导师全额承担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延期毕业的全日制非在职学术型研究生,导师可以根据其参与科研的实际情况继续聘用并提供助研津贴,但学校不再提供配套。第八条 对于学校配套支持的助研岗位,导师发放的津贴须不低于本类别的最低限额。为体现对长线学科、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学科的支持,学校对不同学科的助研岗位津贴配套实行不同的标准:A 类: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数学、理论物理、医学类B 类:理工类、农学类A 类 B 类岗位类别 标准 导师出资下限 学校配套 导师出资下限 学校配套(万元/年) 0.36 0.84 0.60 0.60博士即(元/月) 300

4、 700 500 500(万元/年) 0.12 0.48 0.24 0.36硕士即(元/月) 100 400 200 300第九条 为促进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学校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扶持基金,支持科研经费不足的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学科的导师设立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并发放助助研津贴。申请扶持基金的导师受扶持期间每年限招一名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最多可申请三届。第三章 助研岗位申请条件第十条 助研岗位申请对象为全日制非在职学术型研究生(不包括 2014 年之前录取的委培、定向、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强军计划等招生类型) 。第十一条 凡提出助研岗位及助研津贴申请的研究生,必3须

5、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科研能力。第十二条 在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研究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能申请助研津贴;有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研究生,在读期间不能申请助研津贴。第十三条 对于不能享受学校助研津贴的研究生,学校鼓励其通过积极参与导师科研工作获取由导师从科研经费或应用开发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劳动报酬。第四章 助研岗位设置程序第十四条 每学期末,研究生院和党委研工部下发启动下一学期研究生助研津贴工作的通知。第十五条 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导师设立助研岗位,报所在学院。学院将汇总的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导师配套金额表 研究生助研岗位上岗

6、名册 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表和助研津贴经费转账单一并报研究生院和党委研工部。第三周至第五周,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工部协调财务处进行转账。转账无误的,启动发放程序。第十六条 为确保助研工作及时、有序开展,上述各项工作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不再办理。第五章 助研津贴经费的管理与发放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统一为各学院及每位导师建立助研津贴专用账户,导师设立助研岗位所需津贴经费以校内转账形式转入其中。学校不受理现金或其它方式支付的助研岗位津贴经费。 4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和党委研工部审核各学院提交的研究生助研岗位上岗名册以及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表 ,向财务处提交发放名册,由财务处按月从导师助

7、研津贴账户中提取款项,与学校配套经费一起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第十九条 休学、退学研究生的助研津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自费出国留学及参加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项目的研究生,其助研津贴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停止发放;在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研究生,自处罚(处分)生效之日起停止发放。第二十条 研究生助研津贴经费专款专用,必须全部用于助研岗位,助研岗位不能在硕士生和博士生之间打通使用。因各种原因经审批停发的助研津贴,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收回,其中导师出资部分转回导师助研津贴专用账户。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聘用计划原则上在一学期内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学院应及时向研究生院和党委研工部提交书

8、面报告,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工部审核后通知财务处,对助研津贴的发放做出相应变更。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导师在规定的助研津贴之外从个人科研课题经费或应用开发经费中增发研究生助研津贴。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助研津贴按月发放。新生助研津贴在通过学籍复审,正式取得学籍后启动并补发;毕业年级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至毕业当月。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助研津贴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各学院和相关研究生导师要加强助研岗位管理,要严格5按照设岗要求定期进行考核。各学院要综合研究生在助研岗位上的科研表现、工作态度、成果产出和工作量等情况,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公开。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可作为调整助研岗位津贴标准或取消助研岗位受聘资格的依据。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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