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2:甘肃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 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考核机关)对本级直属行政机关、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机关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考核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核活动。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县
2、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依照 甘肃省依法行政考核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适时调整修订。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人员、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内部考核采取审阅年度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案卷和文件资料、抽查执法单位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被考核机关应当于
3、每年 11 月 20 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自查自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方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打算等方面内容。第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内部考核分值占百分之八十,外部评议分值占百分之二十。第九条 被考核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评优资格:(一)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恶劣影响事件的;(二)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三)因其他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第十条 考核机关按照考核得分对被考核机关排出名次。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并抄报组织部门;对工作不利的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对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行为,应当依照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