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龙门县农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与资金 使用监管补充办法(征求意见稿)第 1 条 项目实施主体我县农村建设项目所在乡镇(街道) 、村为项目实施主体。第 2 条 资金支付 (1)省级奖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村开设创建资金专户,区别于日常经费开支账户,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村,由村与驻村“第一书记”共同管理,每一笔资金拨付须经驻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并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执行。(二)省级奖补资金项目资金拨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的结算审定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来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等费用。1、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 30。2
2、、合同价款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2工程项目竣工(完工)验收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 80。工程项目竣工(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前,工程价款支付比例不超过 90。3、合同价款外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照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增加投资的,支付比例不超过增加投资的 50;未经按规定审批的,不得支付工程款。4、工程项目竣工(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预留结算总额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后支付。(2)其他农村建设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第 3 条 严格招标标准 我县农村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招标范围及标准,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3、万元人民币以下、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不进行公开招投标。第 4 条 高效选取中介服务 省定贫困村示范村创建项目涉及勘察、设计、监理等3中介服务可由村级组织民主决策选定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或使用直购模式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第 5 条 项目验收(一)省定贫困村示范村创建项目建设全部完成后,由项目施工单位向村委会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村两委组织村民理事会、村民小组代表、村民代表等,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村委会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申请项目竣工验收。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签署验收报告。对于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如桥梁、房屋、污水处理设施等,县相关职能部门要参与竣工验收。(二)其他农村建设项目验收按照原规定执行,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管,不再参与项目验收。第六条 本补充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县委农办反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