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报损报废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仪器设备(家具)报损 、报废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214 号)、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报损 是指仪器设备(家具) 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本办法中的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第三条 国有资产与校办产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国
2、资产业处)负责学校各类仪器设备(家具)的报损、报废工作。第四条 仪器设备(家具)报损、报废的原则(一)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性能下降且无法改造利用的;(二)损坏严重、丧失功能,且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三)使用年限较长、安全无保障、可能造成危险并不易修复的;(四)技术落后、能耗高、效率低、污染严重且已有新产品替代的;(五)修复费用达到原值的 50%以上或接近于新购置价格的;(六)属于政府规定淘汰或不准使用的。第五条 仪器设备(家具)报损、报废的程序(一)申请仪器设备(家具)所属单位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对需要报损、报废的,由单 位资产专管员填写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报损报废审批表
3、。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家具)必须帐物、卡物相符,其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生产 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号、价值都 应逐一核实。- 2 -(二)鉴定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家具)前要开展鉴定工作。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家具)原值在 110 万元的,由所在单位组织专家(不少于 3 人)鉴定。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家具)原值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由国资产业处组织专家(不少于 5 人)鉴定。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充分利用的原则,对报损、 报废品 进行认真负责的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三)审批鉴定后,单位资产专管员将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报损报废审批表递交国资产业处,单位价值在 50
4、0 元(含)以上的应附原始发票复印件,由国资产业处按安徽省有关规定报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审批。(四)回收通过审批的报损、报废品,国资处应及时回收,集中存放。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家具)仍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等),对违反规定私自拆卸、丢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五)销帐报损、报废品回收后,由单位资产专管员到国资产业处销资产帐,然后到财务处销资金帐,完成该仪器设备(家具)的报损、报废工作。第六条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家具)的处置(一)对报损、报废品的处置要坚持废物利用原则。凡对其中有修复价值的元器件要
5、进行修复,对有利用价值的元器件可拆卸保存,以满足仪器设备维修的需要。国资产业处应公开相关信息,各单位如有需要,可到国资产业处申请领取,不收费用。(二)对于无法利用的报损、报废品,由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 定期批量公开拍卖,招标工作监督组参加监督。- 3 -第七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残值,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特种行业设备的报损报废。 对于锅 炉、压力容器、放射性物 质、汽车等特种行业设备,报损报废办法参照国家或省市行业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校办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4 -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报损报废审批表资产登记编 号仪器设备名 称规格型号制造商 资产原值 元数 量 台(套) 购置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年限 年申请报损报废理由申请单位意 见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以上由申请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单位填写)专家鉴定意 见鉴定专家签 名国资产业处意见学校审批意 见注:原值在 110 万元的,专家鉴定意见由使用单位组织填写;原值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专家鉴定意见由国有资产与校办产业管理处组织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