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才库管理办法(2016 年 3 月 15 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五届五次理事会通过)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帮助、教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事务所” )和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 会” )上海市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的规定,组建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执业质量检查人才库(以下简称“ 检查 人才库” )。第二条 对本市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以下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从检查人才库中抽调:(一)执业质量检查;(
2、二)分类管理考核评审;(三)合伙人(股东)任职条件审查;(四)投诉举报专案调查;(五)其他专项检查。第三条 检查人员应 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担任或曾经担任事务所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2(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 5 年以上;(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四)最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 处罚;(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检查工作,一般年龄在 60 岁以下。第四条 检查人才库的选拔采取注册会计师自荐和事务所推荐,推荐人员所在事务所应当是当前列为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公告中 B 类及以上的事
3、务所。第五条 协会将通过组织对有关推荐人员执业情况核查了解、资 格评审小组评审、网站公示等方式,并经秘书长核准后成为检查人才库人员。第六条 曾被授予全国、本市注册会计师(会计)行业先进或受到表彰的人员;中注协领军人才选拔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已入选协会行业优秀人才库的人员;历年被评为优秀检查人员的,优先考虑入围检查人才库。第七条 资格评审小组由协会秘书处、专业(专门)委员会等人员组成。协会将各所上报的检查人才库推荐人员经遴选后由资格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第八条 检查人才库 采取聘任制,由协会颁发聘任证书,每次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第九条 被抽调参加当期执业质量检查的检查人才库人员,应当参加中注协或协
4、会举办的有关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会议及培训。通 过培训掌握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方法、检查工作的底稿编3制及了解相关检查要求。第十条 检查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及相关的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档案,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包括对相关信息系统的查阅和记录;(二)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三)必要时,可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协会查阅。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从事业务检查工作应当保持谨慎态度,发表客观、公正的检查意见。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
5、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二)与被检查事务所或其所涉检查事项存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三)保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廉政规定。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工作时间,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可部分折算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第十四条 协会应向抽调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的所在事务所4支付适当的检查费用,并对表现突出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五条 检查人才库人员可优先参加中注协或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交流研讨、考察等活动。第十六条 检查人才库人员违反本办法及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廉政规定情节严重的,提请惩戒委员会予以必要的行业惩戒。第十七条 聘用期间,发现下列情形的,协会即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任证书: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执业中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因执业质量或职业道德等问题受到行业惩戒的;(四)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五)其他应予解聘的情形。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