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汉江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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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省汉江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坚持条件、突出业绩、科学评价、服务人才”的职称评 聘机制,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制度,规范聘任管理和程序,加大培养人才、选拔人才、用好人才的力度,充分调动专业人才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汉江局实际,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在职在岗,胜任岗位工作;(二)岗位职数总量控制,聘约管理; (三)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四)自愿申报与专班考核认定相结合。二、基本形式(一)同级聘任同级聘任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称与取得的任职资格一致。同级聘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2、(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2)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3)聘任前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4)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任的工作。(二)高职低聘高职低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称低于取得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审定可以高职低聘: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但不能履行同级岗位职责和承担相应工作量的。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但同级岗位无空缺的。(三)新聘新聘指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首次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称。聘任条件与同级聘任条件一致。(四)续聘续聘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已满,单位继续按原岗位职称聘任的行为。续聘的条件与同级聘任条件一致。(五)解聘解聘是

3、指聘任双方在聘期未满情况下解除聘约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须解聘:(1)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自动离职,出现重大技术责任事故,被辞退、开除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由于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条件等不能继续担任相应职责的;(3)受聘人调离岗位或聘任新的岗位(原聘期自行终止),或聘任期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4)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要求辞去担任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申请辞职的。(5)符合聘约中规定的其它解聘条件的。三、方法与步骤(一)具体步骤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坚持“双向选择、择优聘任” 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长和作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首次聘任同级专业技术岗位,一律定为同

4、级最低级。具体步骤如下:(1)公布空缺岗位及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和有关事项;(2)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应聘申请;(3)对申请人员资格条件初审;(4)人事科对全局申请人员进行综合评分、排序公示、考察考核后,向局分管领导提出意见,交局党委会议讨论确定受聘人员;(5)受聘人员签订聘约,颁发专业技术职称聘书,公布聘任结果。按管理权限中级及以上职称由局主要负责人聘用,中级以下由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聘用。(二)评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评分办法为总分值年度考核分+工龄分技术职务取得年数分学历分。(1)年度考核分:近三年考核合格以上的,每年记 5 分,共 15 分。凡有一年不合格者不能晋升。(2)工龄分:按本人工作年限

5、每一年记 1 分,时间计算至评分当年。工龄=当年年份 -参加工作年份 +1。(3)技术职务取得年数分:按每年记 2 分,时间计算至评分当年。取得年数= 当年年份-取得年份 +1。(4)学历分:按已取得的国家认可的学历,初中毕业记 1分,高中毕业记 2 分,中专毕业记 3 分,专科毕业记 4 分,本科毕业记 5 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记 6 分,据实计算。(5)获得国家专利的加 2 分。(6)上述 5 项中缺项的为 0 分。(三)等级晋升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四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其评分办法与(2)评分办法相似,只是将其

6、中技术职称取得年数分,换为技术职务聘任年数分。即总分值年度考核分+工龄分技术职务聘任年数分学历分。技术职务聘任年数分:按每年记 2 分,时间计算至评分当年。聘任年数=当年年份 -连续聘任该级岗位的最初年份+1。四、聘任与管理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期管理,定期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与聘任挂钩制度。1、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实行动态管理、聘约管理。聘约内容明确所聘岗位、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和要求、应享受的待遇等事项。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2、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期限一般为15年。3、聘约签订后,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未经双方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的内容。4、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再续聘的,须重新签订聘约,颁发聘书。5、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间,按所任的技术职称确定工资待遇。 “双肩挑 ”人员 可由受聘人选定一种确定工 资待遇,一旦确定,原则上一个聘期内不得随意变动。6、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是指本局按照上级部门文件精神设置的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用,并实行聘约管理。本办法由局人事科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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