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都师范大学教务处文件教发2016 21 号首都师范大学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首都师范大学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机制,提高相关项目的研究和建设水平,鼓励产出更多优秀教学、管理及建设成果,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及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项目是指由教务处设立,围绕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基地建设、教师教学发展等工作,支持教师、教学团队、教学管理人员等开展的专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 。上级部门设立的本科人才培养类项目,下达至我校并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的,其过程管理可参考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项
2、目申报、评审与立项第三条 教务处根据全校教学工作计划、上级部门工作布置情况等,研究并启动各类项目的申报工作,向有关教学单位下发通知。第四条 有关教学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在本单位组织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参加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经收集、汇总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向教务处统一提交。第五条 凡符合相关项目申报条件的我校在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可自愿参加项目申报工作。第六条 教务处按照相关具体项目管理办法或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立项评审工作,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第七条 教务处向全校或有关教学单位公布立项结果。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八条 学校对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统一管理。项目研究时限以相关通知为准,如无特殊原
3、因,原则上一律不予延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研究时限的,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教学单位须在项目计划结题日期前向教务处提交正式书面延期申请,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且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 年。延期项目的负责人自延期批准之日起 1 年内不得参加新项目申请工作。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申报书、任务书内容及要求,主持开展相关工作,安排工作进度,保证研究质量,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第十条 对跨年度的项目,自批准立项时起,每满一年或研究时限过半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并提交相关项目的中期报告 ,逾期未提交中期报告的项目,视同中期检查不合格。学校教务处组织开展中期报告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向全校公布。中期检查不合格
4、的项目须加强监督和管理,经整改仍未达到中期检查要求的,可对其做出撤项处理。第四章 项目变更管理第十一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名称、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若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动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主持该项目,必须对项目负责人做相应调整,同时要遵守以下要求:(一)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并推荐新项目负责人,原项目负责人和新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进展、经费管理等方面的交接签字手续,报教务处备案。(二)项目的形式、内容不得发生变更。(三)自项目负责人变更之日起,本办法所规定之权利、责任由新项目负责人承担。(四)未按照以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而自行变更负责人的项目,视同研究工作
5、中止,学校可做撤项处理。撤项项目负责人自撤项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参加新项目申请工作。第五章 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 项目的经费资助金额以相关立项通知为准。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及使用办法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学校财务处规定日期前完成项目经费使用,逾期未使用的经费,学校有权收回。第六章 项目结题验收第十六条 凡正式立项的项目均应进行结题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以教务处相关通知为准。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报相关验收材料,由教学单位收集、汇总,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向教务处统一提交。逾期不进行结题验收
6、的项目做撤销处理。撤项项目负责人自撤项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参加新项目申请工作。第十八条 学校教务处组织开展项目结题验收评审或答辩工作,将结果向全校公布。第十九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一)未完成研究或建设计划,预期成果未能实现。(二)提供的结题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三)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四)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第二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其负责人自验收结果公布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参加新项目申请工作。第七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不得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不得有知识产权纠纷,否则其负责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发表时) ,应在醒目位置标注“首都师范大学XXXX 项目资助” (以具体项目名称为准) ,未标注的可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第二十三条 作为职务成果,学校保留无偿使用项目研究成果的权力。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