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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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遂昌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我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浙江省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继续教育对象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师。二、学分登记范围教师参加以下培训活动所取得的学分,可以计入教师继续教育学分:1、参加国家、省、市、县各级教师培训机构、有关高校和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和开展的教师培训活动;2、参加教科研单位组织的教学实践活动(包括上公开课、参加校外教研活

2、动、教学观摩、学术交流、参与培训辅导青年教师等);3、主持国家、省、市、县各类教育科研项目,获国家、省、市、县级教育科研成果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等;4、参加各类学历进修;5、经县教师进修学校审批开展并经验收合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本培训与教师自主研修活动。登记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项目由县教师进修学校审核确认学分。三、学分构成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由必修培训学分与选修培训学分两部分构成:(一)必修培训学分是完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必修培训内容所取得的学分。目前我县规定的必修培训内容包括省市规定培训内容、县级集中培训内容、教师基本功培训、校(园)本培训、自主研修等。1、省市规定培训:根据上级教

3、育行政部门与师干训机构的统一要求完成。如暑期师德培训、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农村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培训等2、县级集中培训:由县教师进修学校或教研室组织实施,各学科教研员根据本学科课程实施情况与教师发展实际分主题开展研训活动,教师参加并完成所任教学科的研训活动每年可记入继续教育学分。3、校本(园)培训:由学校根据本校教师需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学年七个培训主题,形成校本培训项目方案,经县教师进修学校审核批准并在师训机构的指导下实施研训,教师全程参与完成可记 14 学分。4、自主研修:教师根据自我发展的需要通过自主学习、自我反思取得了研修成果,包括读书笔记、公开课、教育教学论文、教育教学案例等

4、,完成并经学校审核将有关材料存入个人专业成长档案的教师每年可记入教师继续教育学分。5、教师基本功培训:教师按照遂昌县 20082010 年中小学教师基本功培训方案必修学习模块,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二)选修培训学分包括教师基本功培训、实践性培训和其他培训。1、教师基本功培训:教师按照遂昌县 20082010 年中小学教师基本功培训方案自主选择学习模块,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2、实践性培训:包括教师参加的各类专业素质竞赛、评比、教学观摩、学术交流、参与培训辅导教师以及参与科研课题的研究等实践性培训活动;3、其他培训:包括干部培训、骨干培训、学历培训、新教师培训等。各类选

5、修培训学分按培训项目所确定的分值或遂昌县校本培训学分考评参考标准登记学分,无明确规定的按实际培训学时登记学分,4 学时登记一学分,一天可登记 2 学分。四、学分登记1、学分登记的依据: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的学分卡、结业证书;参加有关培训活动的证明材料(活动组织单位提供);教师获奖证书、发表论文的刊物、著作等。2、登记内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学分等内容。3、学分登记程序:对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学分登记工作,采用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管理。(1)面向全县教师开展的培训活动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在培训前将培训计划及有关材料报县教师进修学校审核、

6、备案并确认学分,培训后由项目负责人将继续教育学分卡发给相关学校和教师。 (2)教师完成培训后应将所取得的学分卡或结业证书、参加教科研活动证明、获奖证书、公开发表的论文等证明继续教育学分的材料复印件交学校存入教师专业成长档案,登入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并将学分卡等有关材料插入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由教师本人保管。(3)每年 6 月各校将全体教师的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与有关证明材料以及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年度汇总表交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审核与统计。(4)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把经审核后的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在遂昌教育网“ 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登 记栏” 上,实现网络化登记管理。五、相关政策1、凡男 55 周岁、女

7、 50 周岁及以下的教师,每年培训应达到 48 学分;新教师一年试用期培训应达到 80 学分。上年9 月 1 日至当年 8 月 31 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当年的学分。 2、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由所在学校负责登记。学分登记是一项经常性的、繁琐的、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主要是为方便各校培训管理,同时也方便教育行政部门及培训机构了解各学校在实施校(园)本培训、人才强校、推进教师专业发展、创特色学校等方面的情况。学校应指定专门管理处室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此项工作。3、凡年龄男 55 周岁、女 50 周岁以下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中学在职教师(含试用期新教师、教辅人员)

8、,均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完成 48 学分及以上者,发给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合格证明。男 55 周岁、女50 周岁以上的教师每年完成必修培训学分即可发给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包含师德培训(集中培训)和实用技术技能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合格证明。参加下乡支教、脱产学习和省市级以上骨干培训的教师,视作当年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合格。4、凡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 48 学分者,当年年度考核中继续教育项得 0 分,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申报晋升教师职务,不得参加进城考试,不得评优评先,并扣发当年全部绩效工资。新教师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 80 学分者,当年不得转正定级。5、长期病假等特殊原因的教师由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裁定。本办法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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