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泰 安 市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征 求 意 见 稿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充 分 发 挥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的战 备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山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有 关规 定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城 市 范 围 内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的 规 划
2、、建 设 、维护 、使 用 及 监 督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以 下 简 称 人 防 工 程 ),包 括 为 保 障 战 时 人员 与 物 资 掩 蔽 、人 民 防 空 指 挥 、医 疗 救 护 等 单 独 修 建 的 地 下 防 护 建 筑 (以下 简 称 单 建 人 防 工 程 ),结 合 地 面 建 筑 修 建 的 战 时 可 用 于 防 空 的 地 下 室(以 下 简 称 防 空 地 下 室 ),以 及 与 上 述 工 程 配 套 的 附 属 设 施 。第 三 条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实 行 长 期 准 备 、重 点 建 设
3、、平 战 结 合 的 方 针 ,坚 持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城 市 建 设 相 结 合 、长 远 建 设 与 应 急 建 设 相 结 合 、国 家 投 资 与 社 会 筹 资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市 、县 (市 、区 )政 府 和 同 级 军 事 机 关 领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人防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市 、县 (市 、区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城 市 范 围 内 的 人 防 工程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规 划 、建 设 、公 安 消 防 、国 土 资 源 、房 管 、物
4、价 等 部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人 防 工 程 的 相 关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泰 安 市 城 市 市 区 、泰 山 景 区 、泰 安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范围 内 和 泰 山 区 市 区 范 围 以 外 的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由 市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 2 -新 泰 市 、肥 城 市 、宁 阳 县 、东 平 县 城 市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范 围 及 岱 岳区 市 区 范 围 外 的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范 围 由 当 地 政 府 依 法 确 定 。第 二 章 规 划 管 理第 六 条 市 、
5、县 (市 、区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规 划 、建 设 、国 土 资源 等 部 门 编 制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和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报 经 同 级 政府 批 准 后 ,纳 入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经 批 准 确 定 的 人 防 重 点 镇 可 以 同 步 规 划 和 适 当 建 设 人 防 工 程 。第 七 条 编 制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各 专 项 规 划 ,以 及 城 市 大 型 绿 地 、广场 和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的 规 划 建 设 ,应 当 依 法 兼 顾 人 民 防 空
6、 要 求 。第 八 条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利 用 兼 顾 人 民 防 空 要 求 的 ,规 划 、建 设部 门 在 办 理 规 划 、建 设 手 续 时 ,应 当 征 求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战 时 用 途 、防 护 要 求 由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提 出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参 与 建 设 管 理 和 竣 工验 收 工 作 。第 九 条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在 编 制 和 实 施 有 关 控 制 性 和 修 建 性 详 细 规划 时 ,应 当 把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和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兼 顾 人
7、防 要 求作 为 依 据 之 一 ,落 实 人 民 防 空 要 求 ,明 确 人 防 工 程 的 功 能 布 局 、数 量 比 例 、防 护 等 级 和 互 连 互 通 等 要 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在 审 查 涉 及 人 防 工 程 的 详 细 规 划 时 ,应 当 征 求 人 防 主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三 章 建 设 管 理第 十 条 单 建 人 防 工 程 应 当 符 合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在 国 家 、省 或市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同 意 后 ,按 照 规 定 的 建 设 程 序 进 行 建 设 。单 建 人 防 工程 建 设 经 费 按
8、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3 -第 十 一 条 在 城 市 、高 新 区 、开 发 区 、工 业 园 区 、科 技 园 区 、经 济 园区 、保 税 区 、大 学 园 区 等 范 围 内 新 建 民 用 建 筑 的 ,应 当 按 下 列 标 准 结 合 地面 建 筑 修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一 )新 建 10 层 (含 )以 上 或 者 基 础 埋 深 3 米 (含 )以 上 的 民 用 建 筑 ,按照 地 面 首 层 建 筑 面 积 修 建 6 级 (含 )以 上 防 空 地 下 室 ,20 层 (含 )以 上 的 民用 建 筑 ,不 得 低 于 5 级 ;(二 )新
9、 建 除 本 款 第 一 项 规 定 和 居 民 住 宅 以 外 的 其 他 民 用 建 筑 ,地 面总 建 筑 面 积 在 20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按 照 地 面 建 筑 面 积 的 比 例 修 建 6 级(含 )以 上 防 空 地 下 室 ;开 发 区 、工 业 园 区 、科 技 园 区 、经 济 园 区 、保 税 区 、出 口 加 工 区 、大 学 校 区 除 本 款 第 一 项 规 定 和 居 民 住 宅 以 外 的 新 建 民 用 建筑 ,按 照 一 次 性 规 划 地 面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比 例 集 中 修 建 6 级 (含 )以 上 防 空地 下 室 。具 体
10、 比 例 为 :市 规 划 区 、高 新 区 按 地 面 建 筑 面 积 的 3 修 建 防 空地 下 室 ,新 泰 市 、肥 城 市 、宁 阳 县 、东 平 县 按 地 面 建 筑 面 积 的 2 修 建 防空 地 下 室 ,岱 岳 区 内 市 规 划 区 范 围 以 外 的 按 地 面 建 筑 面 积 的 2 修 建 防空 地 下 室 ;(三 )新 建 除 本 款 第 一 项 规 定 以 外 的 居 民 住 宅 楼 和 城 市 危 房 翻 新 住 宅项 目 ,按 照 地 面 首 层 建 筑 面 积 修 建 6B 级 防 空 地 下 室 ;(四 )承 担 防 空 专 业 队 或 医 疗 救
11、护 工 程 修 建 责 任 的 单 位 ,所 建 非 住 宅建 筑 的 防 空 地 下 室 ,战 时 用 途 、防 护 标 准 按 国 家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依 法 应 当 修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的 新 建 民 用 建 筑 ,在 办 理 项 目审 批 手 续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一 )建 设 单 位 办 理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备 案 手 续 时 ,申 报 资 料 应 包含 防 空 地 下 室 建 设 内 容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办 理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备 案 后 ,应 抄 送 同 级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
12、(二 )规 划 部 门 在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时 ,应 提 出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要求 ,并 征 求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三 )防 空 地 下 室 施 工 图 防 护 设 计 应 按 规 定 经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建设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施 工 许 可 时 应 查 验 相 关 审 核 意 见 。第 十 三 条 依 法 应 当 修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的 民 用 建 筑 未 经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4 -审 查 同 意 ,规 划 、建 设 等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发 放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和 施 工
13、 许可 证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不 得 办 理 相 关 消 防 许 可 手 续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组 织 开 工 。第 十 四 条 民 用 建 筑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不 宜 修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的 ,经 人防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不 修 建 ,并 按 规 定 缴 纳 易 地 建 设 费 ,由 人 防 主 管 部门 统 一 组 织 易 地 修 建 。(一 )因 地 质 、地 形 等 原 因 不 宜 修 建 的 ;(二 )应 建 面 积 小 于 民 用 建 筑 地 面 首 层 建 筑 面 积 的 ;(三 )其 他 原 因 无 法 修 建 的 。第 十 五
14、 条 防 空 地 下 室 易 地 建 设 费 由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收 取 ,并 纳入 同 级 财 政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其 票 据 、征 收 、使 用 、监 督 按 政 府 非税 收 入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防 空 地 下 室 易 地 建 设 费 的 收 取 标 准 ,按 照 物 价 部 门 规 定 的 标 准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鼓 励 、支 持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投 资 建 设 人 防工 程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享 受 国 防 工 程 和 社 会 公 益 性 项 目 的 有 关 优 惠 政策
15、 :(一 )按 照 规 定 享 受 免 征 建 筑 税 等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二 )免 收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综 合 配 套 费 、占 道 费 等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三 )按 规 定 程 序 经 认 定 不 使 用 城 市 自 来 水 、管 道 天 然 气 或 集 中 供 热的 ,不 缴 纳 相 应 的 专 项 配 套 费 。第 四 章 质 量 管 理第 十 七 条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范 及 设 计 文 件 等 ,对 单 建 式 人
16、防 工 程 进行 全 面 的 质 量 监 督 ;对 防 空 地 下 室 防 护 方 面 的 质 量 进 行 监 管 。- 5 -建 设 、施 工 、设 计 、监 理 、设 备 供 应 及 检 测 等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人 防 工 程建 设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承 担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自 觉 接 受 质 量监 督 检 查 。第 十 八 条 人 防 工 程 的 防 护 设 备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人 防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步 建 设 安 装 。孔 口 防 护 密 闭 设 备
17、 、滤毒 通 风 设 备 和 核 生 化 报 警 、监 测 、控 制 设 备 不 得 进 行 平 战 转 换 ,必 须 同 步设 计 、同 步 建 设 。第 十 九 条 从 事 人 防 工 程 设 计 、监 理 的 单 位 应 当 具 有 人 防 工 程 设 计 、监 理 资 质 ,在 资 质 允 许 范 围 内 从 事 人 防 工 程 设 计 和 监 理 工 作 。从 事 人 防 工 程 防 护 设 备 质 量 检 测 的 机 构 应 当 具 有 人 防 工 程 防 护 设 备质 量 检 测 资 质 ,在 资 质 允 许 范 围 内 从 事 常 规 检 测 和 专 项 性 能 检 测 。第
18、二 十 条 人 防 工 程 竣 工 后 由 建 设 单 位 按 规 定 组 织 验 收 。单 建 式 人防 工 程 竣 工 后 报 市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防 空 地 下 室 防 护 方 面 质 量 验 收 报同 级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人 防 工 程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由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整 改 后 仍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按 规 定 缴 纳 防 空 地 下 室 易 地 建 设 费 。第 二 十 一 条 防 空 地 下 室 竣 工 验 收 实 行 备 案 制 度 ,建 设 单 位 在 向 建设 行 政 主
19、管 部 门 备 案 时 ,应 当 出 具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的 认 可 文 件 。未 经 人防 部 门 验 收 备 案 的 项 目 ,不 得 办 理 地 上 建 筑 验 收 备 案 ,不 得 交 付 使 用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在 办 理 验 收 备 案 和 房 管 部 门 在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时 时 ,应当 查 验 人 防 工 程 验 收 备 案 或 易 地 建 设 费 缴 纳 手 续 。第 二 十 二 条 非 涉 密 人 防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建 设 单 位 应 按 照 人防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设 立 制 式 的 人 防 工 程 标
20、示 标 志 。第 五 章 使 用 与 维 护 管 理第 二 十 三 条 人 防 工 程 平 时 使 用 应 当 坚 持 有 偿 使 用 、用 管 结 合 、谁投 资 、谁 受 益 的 原 则 ,战 时 或 遇 到 紧 急 状 况 时 ,由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安 排- 6 -使 用 。第 二 十 四 条 国 有 人 防 工 程 地 下 空 间 土 地 使 用 权 由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依法 申 请 办 理 划 拨 手 续 ;其 他 人 防 工 程 地 下 空 间 土 地 使 用 权 ,由 投 资 者 依 法申 请 办 理 划 拨 手 续 ,也 可 以 办 理 出 让 手 续
21、,按 规 定 缴 纳 有 偿 使 用 费 。国 有 人 防 工 程 由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申 请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其 他 人 防 工程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国 家 鼓 励 平 时 利 用 人 防 工 程 为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生 活 服务 。平 时 使 用 人 防 工 程 ,须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发 放 人 防 工程 平 时 使 用 证 后 方 可 使 用 。国 有 人 防 工 程 实 行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平 时 使 用 国 有 人 防 工 程 的 ,应 依法 缴 纳 人 防 工
22、程 平 时 使 用 费 。第 二 十 六 条 人 防 工 程 使 用 管 理 单 位 进 行 变 更 时 ,必 须 报 经 原 批 准使 用 的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换 发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平 时 使 用 证 ,办 理 交 接 手续 ,移 交 工 程 档 案 资 料 。凡 未 报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核 准 的 ,交 接 手 续 无 效 ,人 防 工 程 不 得 继 续 使 用 。第 二 十 七 条 人 防 工 程 的 维 护 管 理 应 当 按 国 家 规 定 要 求 进 行 。按 照“谁 使 用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落 实 人 防 工 程 维 护
23、 管 理 、消 防 、防 汛 、治 安 等 职责 ,并 自 觉 接 受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对 已 经 修 建 或 使 用 的 人 防 工 程 进 行 维护 管 理 ,使 其 保 持 良 好 的 使 用 状 态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工 程 维 护 管 理 和工 程 报 废 回 填 等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人 防 工 程 的 维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国 家 、省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并 达 到 下 列 标 准 :(一 )工 程 结 构 完 好 ,内 部 整 洁 ,无 渗 漏 水
24、;(二 )防 护 密 闭 设 备 、消 防 设 施 性 能 良 好 ,风 、水 、电 系 统 保 持 正 常 工作 状 态 ;(三 )金 属 、木 质 部 件 无 锈 蚀 、损 坏 ;- 7 -(四 )进 出 口 通 道 畅 通 ,孔 口 伪 装 设 施 良 好 。第 二 十 九 条 禁 止 下 列 侵 害 人 防 工 程 的 行 为 :(一 )向 人 防 工 程 内 排 放 废 水 、废 气 和 倾 倒 废 弃 物 ;(二 )在 单 建 人 防 工 程 五 十 米 范 围 内 采 石 、取 土 、爆 破 、挖 洞 ;(三 )在 单 建 人 防 工 程 口 部 预 留 建 筑 物 倒 塌 半
25、径 防 护 范 围 内 新 建 其 他建 筑 物 ;(四 )在 人 防 工 程 内 存 放 和 生 产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放 射 性 和 腐 蚀 性 物品 ;(五 )改 变 人 防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六 )其 他 影 响 人 防 工 程 使 用 或 降 低 防 护 能 力 的 作 业 。第 三 十 条 人 防 工 程 平 时 使 用 期 间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毁 坏 、拆除 和 报 废 人 防 工 程 及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不 得 改 变 人 防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或 降 低防 护 能 力 。经 批 准 拆 除 、
26、报 废 的 人 防 工 程 ,必 须 由 拆 除 、报 废 单 位 按 原 规模 和 等 级 补 建 。补 建 有 困 难 的 ,经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按 拆 除 、报 废 工程 面 积 重 置 造 价 缴 纳 补 偿 费 。第 三 十 一 条 平 时 使 用 的 人 防 工 程 应 落 实 平 战 转 换 措 施 ,保 证 在 规定 的 应 急 转 换 时 限 内 完 成 功 能 转 换 。公 用 的 人 防 工 程 由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平 战 转 换 措 施 落 实 ,所 需 资 金从 同 级 财 政 列 支 ;其 他 人 防 工 程 ,由 所 属 单
27、位 或 使 用 管 理 者 按 规 定 做 好 落实 工 作 ,所 需 资 金 自 筹 解 决 。第 六 章 监 督 检 查第 三 十 二 条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利 用 和 维 护管 理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行 为 ,由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山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办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处 罚 。- 8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妨 碍 阻 挠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28、依 法 执 行 公 务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四 条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的 ,由 所 在 单 位 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分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5 年 。1999 年10 月 21 日 泰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的 泰 安 市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