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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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北民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预科学生。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

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工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生科科长任副组长,辅导员、分团委、学生会干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

3、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学生成员本人为被评议对象时,必须回避。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三档。第十条 特别困难学生为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学生:1、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2、父母中有一方患重大疾病,且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3、无“ 有固定收入亲友”资助的孤儿;4、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5、城镇双下岗且未再就业的职工子

4、女;6、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别贫困家庭子女;7、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无力负担学杂费用;8、持有学生生源地地方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9、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第十一条 困难学生为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明显低于其他一般同学的学生:1、父母中有一方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2、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人均年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4、父母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微薄;5、家庭遭受

5、较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一定损失的困难家庭子女;6、有“ 有固定收入亲友”资助的孤儿;7、其他存在家庭经济困难的。第十二条 一般困难学生为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本人在校期间生活相对其他一般同学较为困难的学生: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致大部分劳动力丧失,需长期治疗;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4、除父母外,本人残疾或其他家庭主要成员残疾,家庭经济一般困难;5、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及偏远农村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6、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终止资助:1、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2、休学、退学及自费出国者;3、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4、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5、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高消费现象者;6、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7、在校内外租房或抽烟、酗酒、赌博、经常出入社会餐厅、KTV、酒吧、网吧等场所消费者;8、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高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9、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10、在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11、所在班级 2/3 以上学生认为其不符合认定条件者。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

7、学生认定程序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积极配合,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第十五条 具体程序如下:1、告知学生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同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在“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工作信息平台”下载“ 调查表 ”,要求学生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为帮助学校了解情况,学生还可准备以下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患重病的,应有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

8、相关证明材料。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如父母下岗证、低保证、五保户证明、残疾证、烈士子女证明等。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的,应提供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部(处)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3、学生自愿申请:申请认定的学生应登录“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工作信息平台” 提交申请,并提供“ 调查表”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至本班认定评议小组处。4、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 及相关证明资料,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

9、进行审核。5、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6、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合理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7、认定决定并建档: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结

10、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该年度学生资助的依据。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第十八条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重新认定并报学生经济资助中心备案,且在后续资助工作中也要做出调整。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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