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 师 范大学 “象屿集团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创新,2011 年 6 月,厦 门象屿 集团在福建师范大学设立 100 万元的奖励基金,每年提供 10%的基金收益即 10 万元用于设立“ 象屿集团奖 学金” ,首期运行 3 年。2015 年 1 月厦门象屿集团再次注资实施第二期资助,为期 3 年,每年 10 万元。第二条 为切实落实好“象屿集团奖学金”项目,规范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工作,更好发挥奖学金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评定标准第三条 奖励对象奖励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
2、难在校全日制毕业班学生。第四条 奖励人数及金额每学年奖励 100 名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每名学生奖励金额为1000 元。其中 经济学院 20 名左右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第五条 评定标准 1.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高等院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未受过纪律处分;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3.硕士研究生报名后,经现场确认并缴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4.热心公益事业,承诺每学年参加公益活动时间不少于 10 小时。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第六条 每学年 11 月份, 经现场确认结束后, 报考硕士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凭借报名缴费正式发票,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填写福建师范大学
3、象屿集团奖学金申请表和“象屿集团奖学金” 发放表,经班 级评议、学院审核并公示 3 日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 第七条 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对推荐名单进行评审,审核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 5 日。若公示无异议,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将受助学生名单报送理事会审批。第八条 经理事会批准,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正式行文公告。第四章 发放和监督第九条 资金到位后,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统一将奖学金以银行转账的形式, 转入受助学生本人在福州市开户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折或账号中。第十条 在推荐评定过 程中,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实行班长、 团支 书、 辅导员 、学院三 级责任制。第十一条 受助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如未收到奖学金,可登陆校学生工作处网站“ 树人在 线” 或向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 查询,查询电话:22867247。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15 年 1 月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