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升我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水平、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深度融入全球创新体系,为创新驱动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科技支撑,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 号),结合我省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整合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进一步落实“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模式,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和改革开放的促进作用。第三条 国合基地是吉林省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竞
2、争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对全省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作用。国合基地管理工作遵循突出合作重点、鼓励原始创新、择优扶持、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国合基地职责第四条 国合基地的管理部门为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其主要职责为:(一)研究和制定国合基地发展政策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制度;2(二)组织国合基地的申报和认定工作;(三)对国合基地的优秀合作项目予以支持;(四)对基地的建设及运行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实施动态管理;(五)建立国合基地区域性或行业性管理与协调机制,推广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促进其示范带动作用的发挥。第五条 国合基地主要职责:(一)设立专职开展国际科
3、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和统筹国合基地的相关工作,联系科技主管部门和相关合作、协作单位。(二)按照国合基地的认定目标和实施方案,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努力提高合作水平,加快与世界科技前沿对接,促进合作成果的产出,加速合作成果的产业化。(三)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国合基地取得的重大成绩和发生的重大变化及重大问题。(四)向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系吉林省内依托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国际科技合作任务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4、、具有良好3示范和辐射作用的机构载体。省科技厅支持有关单位在海外设立或共建国合基地、支持合作共建“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重点实验室”;(二)在政府间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协定的框架下开展合作,合作内容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重点领域,并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承担过国家级或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三)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设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管理和研发队伍,有条件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与之开展相关工作,能够促进相关领域的跨越发展;(四) 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长效合作机制和资金渠道,具有开
5、展国际化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所需的设施与仪器设备;(五)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有能力达到预期合作目标;(六)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第四章 申报程序第七条 申报程序:4(一)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按照工作计划,下发征集国合基地的通知,有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准备相应申报材料; (二)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受理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评审。根据考察评审结果,对拟定的国合基地经省科技厅党组审议后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十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省科技厅认定为“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并授牌公告;(三)“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重
6、点实验室”纳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平台项目统一管理。第八条 申报国合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二)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实施方案;(3)与国外机构开展合作的证明文件;有关成果和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机构存在状况的证明文件。第五章 国合基地的管理第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国合基地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国合基地每年 12 月向省科学技术厅国际合作处报送年度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和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5第十条 对业绩突出,为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引导和示范作用,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合基地,省科技厅给予表彰,并会同
7、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推广基地的成功经验。对符合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第十一条 国合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同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予以公告:(一)在申报或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工作开展不力、发展缓慢,不及时采取措施,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三)发生严重失泄密、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严重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五)三年或者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的。被取消国合基地资格者,五年内不得再提出国合基地申请。第十二条 国合基地如发生并购、重组、经营业务变化、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发生重大战略调整等事项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不报告或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同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予以公告。6第十三条 参与国合基地管理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负有诚信和合规义务,并对相关单位的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废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