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上海师范大学数理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中层领导班子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学院的发展,根据上海师范大学章程和上海师范大学二级学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并结合数理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师范大学数理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 选拔任用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选拔
2、的学院中层干部应重视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把人才培养作为系(中心)的中心工作,并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推进系(中心)事业改革和发展的能力。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第五条 在学院党政班子的领导下,学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 担任学院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 担 任 学 院 系 ( 中 心 ) 中 层 正 职 领 导 职务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能力和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同时,应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和较强
3、的大局观念。- 2 -担任学院系(中心)中层副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能力和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同时,应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和较强的大局观念。(二)担任学院行政部门中层领导干部按照上海师范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执行。(三)学院下属教工党支部换届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四)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三章 产生办法第七条 采取个人自荐、他人举荐、组织推荐三种方式推荐提名。第四章 考 察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不得列为候选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三)有拉票行为的;(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五)其他不适合任职的原因。第九条 候选人考察对象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第十条 对确定的候选人考察对象,由学院党委在一定范围内对候选人考察对象听取意见。第五章 讨论决定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任用建议。 - 3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用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
5、人员对任用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第六章 任 职第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选拔担任学院中层领导职务的人选,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由学院党委指派专人谈话。任职干部的工作交接,应当在宣布任免决定后一周内完成。 第十五条 学院新上任的中层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使用期满后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满意度测评不合格,免去现任职务。第十六条 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学院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实行整体换届; 如遇特殊情况,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任期内学院中层干部进行调整。第十二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上海师范大学数理学院2017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