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国 人 寿 慈 善 基 金 会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基金会与公益慈善活动相关的捐赠款物的接受、使用和审计等信息。第三条 信息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及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等。基本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名称、成立时间、宗
2、旨和业务范围、管理机构与成员、办公地址)、年检情况、评估结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时限和形式(一)信息披露的时限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
3、披露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披露,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披露,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披露间隔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 5 月 31 日前对外披露,并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披露。(二)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基金会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及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等在基金会网站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披露。基金会的年度报告应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三十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程序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基金会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基金会的拟披露信息由秘书处进行审核,涉及财务信息的,须经财务处参与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提交理事长审批后发布。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信息内容,发现已披露信息发生变更或者需要补充新信息时,应按照第六条规定的披露程序及时提供或更新相关信息。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