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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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附 件 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对 过 境 货 物 监 管 办 法第 一 条 为 维 护 国 家 的 主 权 和 利 益 ,促 进 我 国 对 外 开 放 ,加 强 海 关 对 过境 货 物 的 监 督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特 制 定 本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过 境 货 物 ”系 指 由 境 外 启 运 ,通 过 中 国 境 内 陆 路继 续 运 往 境 外 的 货 物 。“经 营 人 ”指 经 国 家 经 贸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认 可 具 有 国 际 货物 运 输 代 理 业 务 经 营 权 并 拥 有 过

2、 境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业 务 经 营 范围 (国 际 多 式 联 运 )的 企 业 。“承 运 人 ”指 经 国 家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从 事 过 境 货 物 运 输业 务 的 企 业 。第 三 条 对 同 我 国 签 有 过 境 货 物 协 定 的 国 家 的 过 境 货 物 ,或 属 于 同 我国 签 有 铁 路 联 运 协 定 国 家 收 、发 货 的 ,按 有 关 协 定 准 予 过 境 ;对 于 同 我 国 未 签 有 上 述 协 定 国 家 的 过 境 货 物 ,应 当 经 国 家 经贸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向 入 境 地 海 关 备 案 后

3、 准 予 过 境 。第 四 条 过 境 货 物 自 进 境 起 到 出 境 止 属 海 关 监 管 货 物 ,应 当 接 受 海 关监 管 。未 经 海 关 许 可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开 拆 、提 取 、交 付 、2发 运 、调 换 、改 装 、抵 押 、转 让 ,或 者 更 换 标 记 。第 五 条 装 载 过 境 货 物 的 运 输 工 具 ,应 当 具 有 海 关 认 可 的 加 封 条 件 和装 置 。海 关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以 对 过 境 货 物 及 其 装 载 装 置 加 封 。运 输 部 门 和 经 营 人 ,应 当 负 责 保 护 海 关 封 志

4、的 完 整 ,任 何 人 不得 擅 自 开 启 或 损 毁 。第 六 条 经 营 人 应 当 凭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向 海 关 申 请 办 理 报 关 注册 登 记 手 续 。经 海 关 核 准 后 ,才 能 负 责 办 理 报 关 事 宜 。第 七 条 下 列 货 物 禁 止 过 境 :(一 )来 自 或 运 往 我 国 停 止 或 禁 止 贸 易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货物 。(二 )各 种 武 器 、弹 药 、爆 炸 物 品 及 军 需 品 (通 过 军 事 途 径运 输 的 除 外 )。(三 )各 种 烈 性 毒 药 ,麻 醉 品 和 鸦 片 、吗 啡 、海

5、洛 因 、可 卡因 等 毒 品 。(四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过 境 的 其 他 货 物 、物 品 。第 八 条 过 境 货 物 进 境 时 ,经 营 人 应 当 向 进 境 地 海 关 如 实 申 报 ,并 递 交下 列 单 证 :(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过 境 货 物 报 关 单 ;(二 )过 境 货 物 运 输 单 据 (运 单 、装 载 清 单 、载 货 清 单 等 );(三 )海 关 需 要 的 发 票 、装 箱 清 单 等 其 他 单 证 。第 九 条 3海 关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以 查 验 过 境 货 物 。海 关 在 查 验 过 境 货

6、 物 时,经 营 人 或 承 运 人 应 当 到 场 ,按 照 海 关 的 要 求 负 责 搬 移 货 物 ,开 拆 和 重 封 货 物 的 包 装 ,并 在 海 关 查 验 记 录 上 签 字 。第 十 条 过 境 货 物 经 进 境 地 海 关 审 核 无 讹 后 ,海 关 在 运 单 上 加 盖 “海 关监 管 货 物 ”戳 记 ,并 将 两 份 过 境 货 物 报 关 单 和 过 境 货 物 清 单制 作 关 封 后 加 盖 “海 关 监 管 货 物 ”专 用 章 ,连 同 上 述 运 单 一 并交 经 营 人 。经 营 人 或 承 运 人 应 当 负 责 将 进 境 地 海 关 签

7、发 的 关 封 完 整及 时 地 带 交 出 境 地 海 关 。第 十 一 条 过 境 货 物 自 进 境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个 月 未 向 海 关 申 报 的 ,海 关 视其 为 进 口 货 物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第 三 十 条 的 有 关规 定 处 理 。第 十 二 条 过 境 货 物 应 当 自 进 境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运 输 出 境 ;在 特 殊 情 况 下,经 海 关 同 意 ,可 以 延 期 ,但 延 长 期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过 境 货 物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能 出 境 的 ,海 关 按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8、海 关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罚 。第 十 三 条 过 境 货 物 在 进 境 以 后 、出 境 之 前 ,应 当 按 照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规 定的 路 线 运 输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没 有 规 定 的 ,由 海 关 指 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海 关 需 要 派 员 押 运 过 境 货 物 时 ,经 营 人 或承 运 人 应 免 费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和 执 行 监 管 任 务 的 便 利 ,并 按 照4规 定 缴 纳 规 费 。第 十 四 条 过 境 货 物 进 境 后 因 换 装 运 输 工 具 等 原 因 需 卸 地 储

9、存 时 ,应 当经 海 关 批 准 并 在 海 关 监 管 下 存 入 经 海 关 指 定 或 同 意 的 仓 库 或场 所 。第 十 五 条 过 境 货 物 出 境 时 ,经 营 人 应 当 向 出 境 地 海 关 申 报 ,并 交 验 进 境地 海 关 签 发 的 关 封 和 海 关 需 要 的 其 他 单 证 。如 货 物 有 变 动 情况 ,经 营 人 还 应 当 提 交 书 面 证 明 。第 十 六 条 过 境 货 物 经 出 境 地 海 关 审 核 有 关 单 证 、关 封 或 货 物 无 讹 后 ,由海 关 在 运 单 上 加 盖 放 行 章 ,在 海 关 监 管 下 出 境 。

10、第 十 七 条 过 境 货 物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被 迫 在 运 输 途 中 换 装 运 输 工具 ,起 卸 货 物 或 遇 有 意 外 情 况 时 ,经 营 人 或 承 运 人 应 当 立 即 报告 所 在 地 海 关 或 附 近 海 关 ,接 受 海 关 监 管 。第 十 八 条 过 境 货 物 在 境 内 发 生 灭 失 和 短 少 时 (除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外 ),应 当 由 经 营 人 负 责 向 出 境 地 海 关 补 办 进 口 纳 税 手 续 。第 十 九 条 对 违 反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情 事 的 ,海 关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关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条 例 的 有 关 规定 处 理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海 关 总 署 负 责 解 释 。5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1992年 12月 1日 起 实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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